规范图集 发表于 2026-5-23 07:56:42

地下负一层酒吧

地下负一层酒吧

若一个地下负一层的酒吧1200平米仅为纯开放式散座、无独立包间/卡拉OK房等歌舞娱乐功能,按地下负一层防火分区标准执行:普通地下层≤500㎡,设自喷可至1000㎡;符合条件的商业营业厅可至2000㎡(依据GB50016-2014(2018年版))它可以分为2个防火分区。按照200㎡限值仅针对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独立厅室(如KTV包房、带卡拉OK功能的包间等),且需耐火隔墙+乙级防火门分隔;开放式散座不属于这类“独立厅室”。那他是需要按照分为两个防火分区,但是每个防火分区内必须做小于200平一个的防火单位吗?敞开式卡座也需要按照200平这个规范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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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图集 发表于 2026-9-21 14:28:55

关于这个地下酒吧的防火分区问题

楼上这个分析大方向是对的,我补充一下具体依据。这个场所1200平米、纯开放式散座、无独立包间和卡拉OK功能,定性上确实不属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5.4.9条,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界定是有明确范围的,纯酒吧没有歌舞功能,按普通商业营业厅对待更准确。

那防火分区就按第5.3.1条来算。地下或半地下商业营业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后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是2000平米,你这个1200平米完全可以只划一个防火分区,不需要分成两个。

关于200平米限值的问题

你提到的200平米限值,出自GB 50016第5.4.9条第6款,原文是"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建筑面积大于200平米的厅、室,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这针对的是独立厅室,也就是有隔墙围合的房间。你这里全是开放散座区,没有独立的"厅",也没有"室",这个限值确实不适用。

专业术语上讲,"厅"和"室"是指有隔墙分隔、有门的独立空间。开放式散座区就是一个大空间,不构成"厅室"概念。所以不存在"每个防火分区内必须做小于200平一个"的说法。

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点——安全疏散距离

虽然防火分区问题解决了,但地下酒吧的疏散距离得特别注意。根据GB 50016第5.5.17条,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距离要求比普通商业严格——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从房门到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9米(设自喷可增加到11.25米)。这个场所虽然没有独立包间,但如果整体定性为人员密集的娱乐场所,消防部门在审查时很可能会参照这个标准来要求。

所以建议你在设计疏散方案时,把最远点到安全出口的距离控制在9米以内,保险起见不要超过11.25米。另外地下部分直通室外的疏散楼梯数量要满足要求,根据第5.5.21条,地下部分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如果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那至少要有两个直通室外的疏散出口。

另外提醒一下,建议在设计前咨询当地消防部门,看他们对这类场所的定性是否有具体的指导意见,最终以消防审批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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