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辈,位于4楼430平方米的大空间网吧是否需要防火分隔
各位前辈,位于4楼430平方米的大空间网吧是否需要防火分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4.9条:歌舞娱乐游艺场所设在地上四层及以上时,一个厅、室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条文说明中,本条中的"厅、室",是指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相互分隔的独立房间,如卡拉OK的每间包房、桑拿浴的每间按摩房或休息室,这些房间是独立的防火分隔单元。那么430平的网吧,内部无独立的房间,整个大空间是否不受200平的限制呢?
相关问题讨论:
1. 规范的强制性条文和推荐性条文在执行中有什么区别?
2. 地方标准和国家标准不一致时以哪个为准?
3. 新规范实施后旧项目如何处理合规性问题?
这个问题的核心在于对“厅、室”的理解,以及网吧是否属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我先说结论:430平方米的网吧位于四楼,需要防火分隔,且不能借“大空间无分隔”来规避200平方米的限制。
先说网吧的定性。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5.4.9条的条文说明,网吧是明确列入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跟KTV包房、电影院、游戏厅是同类。这一点在各地消防部门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中也是共识,基本没有争议。
所以,430平方米的网吧设在四楼,直接适用第5.4.9条第5款: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平方米。这个条文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不能以“内部没有独立隔墙”为由不执行。
你提到的“厅、室”是指独立分隔的防火单元,这句话的正确理解应该是:如果你把一个200平方米的区域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完全分隔成独立的防火单元,那么这个单元的面积就不能超过200平方米。但你不能反过来理解——因为整个空间没有隔墙,所以整个空间就是一个“厅”,面积就超过了200平方米,这是不满足规范要求的。
按照规范的本意,这430平方米的大空间必须通过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或甲级防火门,视具体疏散条件)以及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分隔成若干个独立的防火单元,每个单元的面积不大于200平方米。分隔后的每个单元要有独立的疏散条件,不能共用疏散出口。
关于你提到的第二个问题,强制性条文和推荐性条文的执行区别,简单说就是:
强制性条文(规范中表述为“应”、“必须”、“严禁”等):是底线,必须执行,没有商量的余地。违反强制性条文,设计通不过审图,施工通不过验收,出了事故还要追究责任。第5.4.9条就属于强制性条文。
推荐性条文(规范中表述为“宜”、“可”等):是建议性要求,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执行,但如果确实有困难,经过技术论证、专家评审,或者有等效替代措施,是可以不执行的。但“宜”字条文虽然不是强条,但设计时通常还是尽量满足,否则审图时容易被要求说明理由。
另外提一句,规范版本的信息。以上内容依据的是《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但自2023年6月1日起,《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已经实施,这是一本全文强制性规范,第5.4.9条在GB 55037-2022中对应的条文是第7.4.3条,关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布置要求,基本延续了之前的规定,但措辞和适用范围有少量调整。建议你以GB 55037-2022的原文为准,并咨询当地消防部门对具体项目的审批意见。
最终消防设计是否通过,以当地消防部门审批意见为准,建议在深化设计前先与消防部门沟通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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