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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讨论】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背景说明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 现将《吉林省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吉林省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办法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吉林省市场监管厅 2024年9月25日 附件 吉林省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房屋(以下简称农房)质量安全管理,提升乡村建设水平和农民群众居住品质,增强农房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乡村宜居宜业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建立完善农房用地、规划、建设、使用全过程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房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

二、设计要点

),是指具有本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农房,是指村民在其依法获取的宅基地上建设的住宅和依法建设在集体土地上的农村公共建筑,不包括仓库、简易看护房、畜禽舍等临时建筑。 第四条 农房建设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遵循规划先行、一户一宅、安全宜居、节能绿色、风貌协调、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协调监管、多方参与的原则,符合适用、环保、美观的要求。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强化部门协同配合,因地制宜健全农房建设管理长效机制,建立农房安全定期体检制度,加强农房建设管理信息化建设,实现农房用地、规划、建设和使用全过程管理,推动执法力量下沉,结合实际需要将农房建设管理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职责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的安全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协同做好农房安全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农房建设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统筹建立联审联办制度,依法依规实施村民农房建设有关行政审批和综合执法,会同县级有关部门强化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将农房建设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指导村

三、参考图集应用

民办理或者为村民代办农房建设审批手续,指导村民依法依规开展农房建设活动;对农房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及时劝阻,并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原则,有力保障农房选址安全、设计安全、建造安全和使用安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和公布农房建设规范;强化对农房建设工程抗震的指导和服务,开展技术培训,推广应用抗震性能好的结构形式及建造方法;研究建立房屋定期体检、房屋质量保险制度。 鼓励用作经营的农房产权人投保公众责任保险等险种,鼓励村民投保房屋财产保险。 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常态化开展农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要求,严格落实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安全主体责任,将农户自查、镇村排查、县级巡查、执法检查和群众监督相结合,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加强农房用作经营活动的审批监管。农房用作经营活动应当符合相关安全要求,产权人和使用人要严格落实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在开展经营活动前确保房屋具备安全使用条件。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农房实

四、常见问题


[*]该地区的农房设计有哪些基本要求需要关注?
[*]选用图集时应注意哪些构造细节?
[*]农村自建房施工质量如何有效把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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