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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讨论】《南京市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试行)》

一、背景说明

关于印发《南京市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宁规划资源规〔2024〕1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乡村规划管理、保障乡村地区建设,根据《自然资源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提高村庄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效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号)、《关于加强县乡全域国土空间规划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的通知》(苏自然资函〔2024〕80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审议同意,现印发《南京市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试行)》,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12月31日 南京市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乡村规划管理、保障乡村地区建设,以高水平编制村庄规划、全覆盖乡村规划管理为目标,根据《自然资源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提高村庄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效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号)、《关于加强县乡全域国土空间规划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的通知》(苏自然资函〔2024〕80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南京市村庄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作为未编制村庄规划的乡村地区实施国土空

二、设计要点

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依据。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镇开发边界外,村庄规划(详细规划)未覆盖的乡村地区的乡村建设项目,包括农村村民住房、农村民生设施和乡村产业项目。 农村村民住房涉及的用地类型为农村宅基地(0703地类)。农村民生设施涉及的用地类型包括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用地(0704地类)、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08地类)、公用设施用地(13地类)、城镇村道路用地(1207地类)、交通场站用地(1208地类)、广场用地(1403地类)、殡葬用地(1506地类)等。乡村产业项目指经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或乡村旅游项目,涉及的用地类型包括商业服务业用地(09地类)、工业用地(1001地类)、仓储用地(11地类)等。 第四条 乡村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报批地块图则,依据报批地块图则办理规划许可。其中不涉及新增农转用报批手续的单宗农村村民住房,可以不编制报批地块图则,按相关规定办理规划许可。 第五条 乡村建设项目选址原则上不得占用下列区域,确需占用的,应当符合相关准入管理要求,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一)耕地保护区域 1.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

三、参考图集应用

; 2.经批复的增减挂钩专项规划、土地综合整治年度计划、年度耕地恢复补充方案等明确的耕地拟增加区域。 (二)生态保护区域 生态保护红线、省级生态空间管控区域。 (三)资源保护区域 1.国家级、省级公益林; 2.江河、湖泊、水库以及纳入水库名录的塘坝等重要水域管理及保护范围; 3.相关专项规划确定的各级各类历史文化保护线。 (四)安全保障区域 涉及洪涝风险、地质灾害、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安全控制范围以及高电压等级电力线路、油气长输管道、高压燃气管道等重大基础设施廊道控制范围。 (五)其他区域 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建(构)筑物的其他区域。 第六条 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乡村建设项目,应当与已纳入村庄规划和已使用的乡村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统筹考虑,不得超过下达各区的乡村新增建设用地规模。 第七条 乡村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农村村民住房应当符合《南京市农村村民建房规划管理指导意见》(宁政办发〔2017〕47号),各区另有实施细则的,从其规定。农村村民住房原则上应当布局在镇村布局规划确定的规划发展村,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确需新增的应当紧邻现状居民点布局。其他一般类村庄原则上允许有条件翻建

四、常见问题


[*]该地区的农房设计有哪些基本要求需要关注?
[*]选用图集时应注意哪些构造细节?
[*]农村自建房施工质量如何有效把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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