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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关于印发武汉市新建住宅区、楼宇名称管理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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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新建住宅区、楼宇名称管理规范》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年3月24日
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局),各有关开发建设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武汉市新建住宅区、楼宇命名行为,防止滥用夸大性词语、崇洋性词语和"大、洋、怪、重"等问题,维护城市文化特色和地名秩序,根据《地名管理条例》《湖北省地名管理规定》等法规,结合武汉市实际,制定本规范,现予以印发实施。
一、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区(含商住混合项目)、写字楼宇、商业综合体等建筑物的命名管理。
二、命名基本原则
合法合规原则
:名称应符合《地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不得含有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
规范简洁原则
:名称应简洁明了、易于识记,使用规范汉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地域文化原则
:鼓励使用体现武汉历史文化、地方特色的词语,弘扬城市文化精神。
诚实守信原则
:名称应实事求是,不得使用夸大其词、脱离实际的词语,不得含有欺骗性内容。
三、命名禁止性规定
住宅区、楼宇名称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国家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中国"、"全国"、"国际"等表示全国性、世界性的词语(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顶级"、"最大"等夸大性词语
外国地名、外文词汇(历史上已有习惯译名的外国地名除外)
与周边地理环境严重不符的风景名称(如内陆使用"海景"等)
可能误导公众的机构名称或政府驻地名称
四、命名审批流程
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完成住宅区名称审批。
申请材料包括:名称申请表、土地出让合同、规划许可文件、拟命名方案及理由说明等。
主管部门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五、责任追究
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规范擅自命名、使用未经审批名称的,由住建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并纳入企业信用记录。
武汉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2026年3月24日
来源:武汉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原文链接:https://zgj.wuha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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