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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排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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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5-22 11:16: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机械排烟问题

这个是丙类厂房,图中圈的位置总面积200多点,外墙有窗户,走道宽度1.5M,是否要考虑机械排烟?,

相关问题讨论:
1. 建筑分类的判定依据是按整体还是按防火分区?
2. 厂房和仓库混建时有什么特殊限制?
3. 排烟系统与空调系统共用风道时需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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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前天 06:11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机械排烟的问题

你这个情况,面积200多平米,走道1.5米宽,外墙有窗户,是否要上机械排烟,关键看两个条件:一是自然排烟条件是否满足,二是这个区域的用途和面积是否触发规范要求。

先回答核心问题: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4.1.1条,丙类厂房内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应设置排烟设施。但注意,这里说的是“应设置排烟设施”,不一定是机械排烟,如果自然排烟条件满足,可以用自然排烟。

外墙有窗户的话,要看窗户能不能作为自然排烟口。根据GB 51251-2017第4.3.2条,自然排烟窗应设置在排烟区域的顶部或外墙,且开启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建筑面积的2%。你这个区域200多平方米,意味着窗户的可开启面积至少要有4平方米以上。如果窗户达不到这个要求,或者窗户位置太高、开启不便,那就得考虑机械排烟。

另外,走道1.5米宽,如果走道长度超过20米,根据GB 51251-2017第4.1.1条,长度超过20米的疏散走道也应设置排烟设施。

所以结论是:如果外墙窗户的开启面积满足自然排烟要求(不少于该区域面积的2%),且走道长度不超过20米,那就可能不用上机械排烟。否则,就需要设置机械排烟系统。

注:最终方案须以当地消防部门审批意见为准,建议先跟设计院沟通,把自然排烟的条件核实清楚。

关于建筑分类的判定依据是按整体还是按防火分区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3.1.1条,厂房的分类是按整体建筑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来确定的,不是按防火分区。也就是说,整个建筑按其中危险性最大的部分来确定类别。

但实际操作中,如果不同防火分区内的生产危险性不同,可以按各分区分别确定,前提是各分区之间有可靠的防火分隔措施。具体可参考GB 50016第3.1.2条,有说明不同危险性部位之间如何分隔。

关于厂房和仓库混建时的特殊限制

这个在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3.3.1条和第3.3.2条有明确说法。厂房和仓库不能混建在同个空间内,如果必须相邻布置,应采用防火墙分隔。而且,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要与厂房匹配,比如丙类厂房不能跟甲类仓库贴邻。

另外,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3.5条,厂房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且办公室、休息室等如确需贴邻,也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爆墙分隔。

关于排烟系统与空调系统共用风道时的注意事项

这个在GB 51251-2017第4.4.8条和第4.4.9条有要求。如果排烟系统与空调系统共用风道,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 风道必须采用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不低于排烟管道的要求(一般不低于1.0h)
■ 空调系统的阀门在火灾时能自动关闭,且关闭后不影响排烟通道的畅通
■ 空调系统的风机在火灾时能自动切断,排烟风机能独立启动
■ 共用风道上的防火阀、排烟阀等阀门必须满足联动控制要求

个人建议能分开尽量分开,共用的风险在于空调系统的泄漏可能影响排烟效果,而且后期维护也比较麻烦。

以上信息基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和《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的相关条文,具体条文请以最新发布的规范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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