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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23条: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m,两个避难层(间)之间的高度不宜大于50m。
第7.3.4条:消防电梯应分别设置在不同防火分区内,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1台。消防电梯应具有消防员使用的功能,包括:消防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消防电梯的行驶速度,从首层到顶层的运行时间不应大于60s;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井的容量不应小于2m³,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消防电梯的供电应为消防电源,并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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