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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以前也琢磨过,后来查了规范才发现不是直接套一个数值那么简单。我按你的几个问题逐个说说自己的理解。
关于戊类仓库与不燃物堆场的防火间距
这个间距不能简单套用一个固定的数字,关键在于两个对象的定性。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3.5.1条,戊类仓库与民用建筑、厂房仓库的防火间距是按表3.5.1来查的,但它跟堆场的关系不太一样。不燃物堆场,比如碎石、砂石、钢材堆场,本身火灾危险性很低,规范里没有专门针对“不燃物堆场”的间距数值。
实际操作中,大家通常按以下两种思路来处理:
■ 如果堆场属于“不燃物”,且整个堆场及周边明确无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那么参照丁、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一般按表3.5.1执行,比如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戊类仓库之间,间距不小于10米。
■ 如果堆场是“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如动火作业区、焊接区),那么戊类仓库与它的间距应按《建规》第3.4.1条对应的厂房与明火地点的要求,一般不小于30米或按规范表注执行。
所以,关键是你这个堆场是否属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如果是纯不燃物堆场,没人动火,那间距可以按10米控制;如果堆场内有动火作业,那就得按30米或者更严。建议你直接把堆场和仓库的准确位置、耐火等级、堆场性质(是否动火)发出来,大家帮你细查一下表。
关于厂房和仓库混建的限制
这个规范有明确限制,不能随便混。根据《建规》第3.3.6条,厂房内严禁设置仓库(除非是服务于该厂房的附属仓库),且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 仓库与厂房之间必须用防火墙或甲级防火门分隔,不能共用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
■ 附属仓库的储存物品火灾危险性类别不能高于厂房的火灾危险性类别。比如丙类厂房可以设丁、戊类仓库,但丁类厂房不能设丙类仓库。
■ 仓库的建筑面积有上限,一般不超过该防火分区面积的50%。
■ 如果仓库储存的是易燃易爆物品,还有更严格的防火间距要求。
简单说,不能因为觉得方便就把仓库和厂房直接连在一起就算完了,必须按规范做分隔,否则消防验收过不去。
关于相邻建筑高度不同时间距如何计算
这个不能简单按低建筑算,要根据《建规》第3.4.1条的注4来执行。规则是:
■ 当相邻的两座建筑中,有一座是高层建筑,且高层建筑与较低建筑相邻时,防火间距应按高层建筑计算,且不小于13米(高层民用建筑之间是13米,高层厂房仓库之间是13米,但视情况可能放宽)。
■ 如果两座建筑都不是高层,但高度不同,防火间距查表时,应按相邻较高建筑的耐火等级来确定间距数值。比如一栋二级耐火等级10米高的厂房,旁边是一栋三级耐火等级6米高的仓库,查表时按二级和三级查,而不是按6米高的建筑来查。
所以,高度不同时,间距是按较高建筑对应的耐火等级和类型来查表的,不是按两者平均高度或较低建筑来计算。
关于建筑分类的判定依据:按整体还是按防火分区
这个很明确,建筑分类是按照建筑整体来判定的,不能按防火分区单独定义。原理是:一个建筑是一个整体,它的防火设计(如耐火等级、疏散宽度、消防车道等)必须统一标准。如果一个建筑内既有丙类仓库又有戊类仓库,那整个建筑的分类就按危险性最高的那个区域来定(即按丙类)。《建规》第5.1.1条明确规定,建筑分类是根据建筑高度、使用功能、耐火等级等综合因素,按整体建筑来划分的。
举个例子:一个建筑,一层是丙类仓库,二、三层是戊类仓库,那整个建筑应认定为丙类仓库,因为丙类仓库的防火要求(如疏散、消防设施)比戊类高,必须统一执行。
以上信息是基于现行规范的理解,具体间距和分类还得结合当地消防部门的审批意见来确定,以正式设计文件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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