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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0-3 12: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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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心控制室的定性问题
这类问题在工业项目中确实经常碰到,个人做法是按民用建筑(公共建筑)定性处理,理由如下: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3.1.1条的条文解释,厂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是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来划分的。中心控制室的主要功能是监控、通讯、办公、休息,不涉及生产加工过程,也不使用或产生可燃物质。所以它的定性逻辑不应套用厂房的分类体系去套丙丁类。
再看规范第3.3.5条——当需要在厂房内设置办公室、休息室时,对于丙类厂房,可以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小时的防火隔墙和1小时的楼板与生产区分隔,并设置独立安全出口。这条文虽然说的是设置在厂房内部的情形,但也侧面说明这些用房的功能性质本身更偏向民用,只是借用工业建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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