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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求助】两个专业建造师一个吊销另外一个有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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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5-23 11:2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问题背景:在建筑设计实践中遇到一个技术问题,需要同行提供专业意见。

问题描述:我的一位朋友考取了两个专业一级建造师,一个建筑工程,一个市政工程。其人一直从事建筑工程项目经理,现如今负责的项目出现较大的安全事故,建设部门拟取消其建造师资格证书,但是由于公司属于央企不会判刑法。在此,想请教各位一下,如果吊销建造师证书,是不是两个一起吊销,还是按照专业注销建筑工程。如果两个都吊销,那他明年就得重新参加四门考试,如果吊销其中一个,那还好一点,只需明年考一门建筑实务就可以了。在此想请教各位同仁,有什么看法或了解的都可以谈谈。

已做尝试:已查阅相关规范和图集,但对于具体适用条件仍有疑问。

核心疑问:这种做法是否合规?有无更优方案?

延伸思考:
1. 注册建筑师考试的备考过程中最大的挑战是什么?
2. 新旧大纲过渡期,老考生应该如何调整策略?
3. 考到证书后,对职业发展的实际帮助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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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昨天 15:0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情况我前些年也遇到过类似的项目,当时项目部一个同事也是两个专业一建,最后处理结果挺明确的,说说我的了解。

关于吊销范围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三十一条,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格证书的部门吊销其资格证书。

这里说的"资格证书"是指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不是分专业注册的。你的朋友虽然考了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两个专业,但执业资格证书只有一个,就是"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专业增项只是在这个资格证上增加注册专业。行政处罚一旦下达,吊销的是整个执业资格证书,不是只吊销某个专业。

所以结论是两个专业一起吊销,不存在"只注销一个专业"的说法。

关于考四门还是一门

如果仅吊销注册证书,人还在证书有效期内,理论上可以重新注册,但需要满足继续教育等条件。如果是吊销执业资格证书,那就是彻底取消资格,所有专业全部作废,将来要重新考取,必须重新参加全部科目的考试,不是只考一门实务。

另外还有一点值得注意,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被吊销注册证书的,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不予注册。也就是说吊销之后有一段时间不能注册,这个时间窗口也得考虑进去。

现实情况补充

不过实际操作中,有些情况是这样的:如果项目事故的行政处罚决定只针对具体项目的注册专业,有的地方可能会在处罚决定书上写"吊销建筑工程专业注册资格"而非吊销整个资格证书。但这种情况比较少见,且取决于事故调查认定的事故原因和责任认定范围。

建议你朋友先拿到事故调查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正式文件,看看上面具体是怎么写的,再决定下一步怎么走。如果确定吊销的是整个资格证书,那确实比较麻烦,需要重新考了。

个人建议:这种涉及行政处罚的具体执行问题,建议直接咨询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专业律师,以官方文件和法律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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