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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建筑设计标准 JGJ91-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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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3-14 17:11:02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5.2.2 科研建筑内使用和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其种类和位置严禁擅自更改。5.2.4 甲、乙类危险物品不应储存在科研建筑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内。5.2.5 当易发生火灾、爆炸、极低温和其他危险化学品引发事故的实验室与其他用房相邻时,必须形成独立的防护单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护单元的围护结构,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与其他用房分隔。

2 门、窗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并应有防盗功能。3 易发生火灾、爆炸或缺氧危险的实验室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4 有爆炸危险的实验室应设置泄压设施。5.2.6 易发生火灾、爆炸、缺氧、极低温和其他危险化学品引发事故的实验室,其房间的门必须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设置监测报警及自动灭火系统。5.3.3 使用强酸、强碱等有化学品危险隐患的实验室,应就近设置应急洗眼器及应急喷淋。

5.3.8 产生放射性废液的实验室应设置专用的放射性废液收集系统或设施,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应单独使用容器收集存放,并应对放射性废物收集系统或容器进行屏蔽防护。7.1.2 实验用房内,在遇水会迅速分解、燃烧、爆炸或损坏的物品的存储或实验区不得布置给水和排水管道。7.3.4 产生放射性废液的实验室应对放射性废液单独收集处理,严禁采用渗井排放废液或将放射性废液直接排入公共排水管道和城市排水系统。

8.3.6 使用对人体有害的生物、化学试剂和腐蚀性物质的实验室,其排风系统不应利用建筑物的结构风道作为实验室排风系统的风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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