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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哪一条表述与《合同法》不符?[20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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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5-28 21:28: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下列哪一条表述与《合同法》不符?[2010-72]

A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B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也不能成立

c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D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正确答案:B

解析:

《合同法》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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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7-19 22:55:2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道题出得挺经典的,是合同成立时间这个考点。

关于正确答案B为什么是错的

选项B的表述是"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也不能成立"。这个说法确实与《合同法》不符。

根据原《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也就是说,即便没有签字盖章,只要一方实际履行了主要义务而且对方接受了,合同照样成立。这在法理上属于以实际履行行为对合同关系的确认。

所以B选项把结论说反了,正确答案就是B。

实际履行的构成要件

在实际操作中,适用这一条需要注意几个要点:

■ 履行的必须是"主要义务",不是次要的、辅助性的义务。比如买卖合同中交付货物或者支付货款算主要义务,帮忙打扫仓库就不算
■ 对方必须已经"接受"——光是单方面履行还不够,对方得明确接受或者以行为表示接受(比如接收货物、使用标的物等)
■ 这里要求"签字或者盖章之前"这个时间点已经满足上述条件,不能在签字盖章之后再去主张说之前已经成立了

时效性提醒

需要说明的是,这个题目是2010年的真题,当年依据的是《合同法》。《合同法》已于2021年1月1日随《民法典》施行而废止,原《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内容现在对应《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条文表述基本沿袭,但具体条款编号和上下文已经不同。如果你是在备考一建或者其他职业资格考试,建议以最新教材为准,教材通常已经根据《民法典》做了更新。

其他几个选项A、C、D的表述都与原《合同法》规定一致,分别对应合同成立的签字盖章生效规则、确认书规则和成立地点规则,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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