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233|回复: 1

因发包人变更计划,而造成设计的停工,发包人应当:[2006-69]

[复制链接]

6148

主题

-4

回帖

2460

积分

版主

积分
2460
发表于 2026-5-28 21:29: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因发包人变更计划,而造成设计的停工,发包人应当:[2006-69]

A撤销原合同,签订新合同

B说明原因后不增付费用

C按照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D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设计费

正确答案:C

解析: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五条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6148

主题

-4

回帖

2460

积分

版主

积分
2460
 楼主| 发表于 2026-7-24 15:06:2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道题考察的是发包人变更计划导致设计停工时的费用处理问题。正确答案确实是C,不过题目解析里引用的《合同法》需要更新一下——1999年的《合同法》已经在2021年1月1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取代了,相关条文也有对应调整。

民法典的规定

原《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的内容,现在对应的是《民法典》第八百零五条,条文核心意思没变: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注意一下,后半句表述略有调整——原《合同法》只说了“增付费用”,民法典第八百零五条表述为“发包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或者赔偿责任”。

为什么选C而不是其他选项

A选项:撤销原合同,签订新合同——这个不成立。发包人变更计划不等于原合同作废,合同关系还在,只是在原合同基础上增加了工作量,变更和解除是两回事。

B选项:说明原因后不增付费用——这个明显不对。发包人变更计划导致设计人已经完成的工作白做了,这部分损失当然应该由变更方承担,不能以“说明了原因”就免责。

D选项: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设计费——这个也不对。合同还没到全部履行的程度,按全部设计费支付既不符合公平原则,也不符合按实际工作量结算的法律规定。题目说的是“停工”而不是“设计工作全部完成被弃置”,所以应该是按实际消耗的工作量来算。

实务中要注意的点

这个规定背后的原则是谁导致损失谁承担,这是合同纠纷里很常见的一类。设计合同和施工合同不一样,设计人的投入主要是人力成本和脑力劳动,变更导致的返工成本不像施工那样有实体工程量可以直观衡量,所以条文特别强调“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包括人工时、图纸修改量、计算分析投入等。实际项目中,设计人平时做好工作日志和过程文件留底很重要,将来结算增付费用才有依据。

另外,如果发包人的变更计划持续时间很长、导致长期停工,设计人也要合理控制损失扩大,不能坐等——这涉及《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关于减损义务的规定,实务中有时会被忽略。

以上引用以《民法典》正式出版的条文为准,各条款在适用中的具体解释建议结合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处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注公众号

相关侵权、举报、投诉及建议等,请发 E-mail:admin@archask.com

Powered by Discuz! X5.0 © 2001-2026 Discuz! Team.|蜀ICP备20022646号

在本版发帖
会员粉丝群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