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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般为:[2010-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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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5-28 21:29: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般为:[2010-78 ]

A10年

B15年

C20年

D25年

正确答案:C

解析:

《城乡规划法》第十七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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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7-6 22:53:49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规划期限问题

这道题选C20年是正确的,不过需要结合当时的法规背景来理解。

根据2006年施行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第146号)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这个规定是当时考试标准答案的直接依据,也是2010年考题[2010-78]的出题来源。

必须提醒时效性问题:这个《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已于2019年5月被住建部令第49号废止,现行有效的法规体系已发生变化。当前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下,总体规划期限的规定主要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等文件,一般仍采用20年周期,但具体执行需结合地方实际和最新政策。

备考时要注意:
■ 老题解析引用的是[2019年废止前]的旧法规,做题时按题目年份对应的法规作答
■ 现行考试应以最新《国土空间规划城市设计指南》《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等文件为准
■ 《城乡规划法》本身(2019年修正版)第十七条确实只规定规划内容,未明确期限,题目解析中这点表述不够准确

特别建议:备考城乡规划相关考试时,务必核查题目年份对应的法规有效性。住建部令和部门规章更新较快,像这种2010年的老题,现在直接套用答案可能会出错。具体条款请以自然资源部最新发布的官方文件为准,考试时注意题目设定的时间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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