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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注册有效期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当在期满前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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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5-28 21:34: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注册有效期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当在期满前多少日内办理注册手续?[2008-64]

A30日

B60日

C180日

D365日

正确答案:A

解析:

《细则》第十九条注册建筑师每一注册有效期为二年。注册建筑师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注册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有效期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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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10-1 14:52:3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道题楼主已经找到答案了,我顺着补充一点相关的背景,算是个小科普吧。

这个题目出自2008年的真题,正确答案确实是A、30日。条文依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2008年版)第十九条,原文是“注册建筑师每一注册有效期为二年。注册建筑师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注册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有效期为二年。”

这里有一个要注意的点:2008年用的是《细则》,也就是建设部令第167号。后来这个文件被修订过,现在施行的应该是2015年住建部修订后的版本(住建部令第37号调整了部分内容,但延续注册30日这条没变)。后续如果参加考试或者实际办延续,建议以住建部官网公布的现行文件为准,毕竟这类部委规章偶尔会有微调,直接搜“住建部令第XX号”看全文最稳妥。

另外,楼主贴的解析里写的是“《细则》第十九条”,这个《细则》指的就是2008年版的《条例实施细则》。30日和2年有效期这两点,在2025年最新执行的架构下仍然是一致的,没变过。

个人建议咱们还是以最新的官方文件为准,毕竟法规这类东西,考场上按指定教材答,实际工作中按主管部门最新公告办,不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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