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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讨论】江苏省《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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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说明

苏农经〔2020〕11号 各设区市及所辖县(市、区)党委农办、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宅基地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稳定的重要基础。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对于保护农民权益、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具有重要意义。为落实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和本轮机构改革相关规定,贯彻国家政策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职责要求 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政策性强、牵涉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职,建立健全省级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保持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整体性、系统性、连续性,实现村民“户有所居”、土地集约利用、妥善化解矛盾、严防违法行为,为农村稳定发展夯实基础。 (一)落实政府属地责任。市县政府要制定完善宅基地管理政策规定和制度办法,组织协调职能部门、乡镇政府、村级组织依法依规履责,统筹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安排,加强对乡镇审批宅基地监管,防止土地占用失控,确保农村社会稳定。按照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乡

二、设计要点

镇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制定实施细则、充实力量、健全机构,确保工作有人干、责任有人负。乡镇政府要承担起宅基地审批和日常监管职责,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接得住、管得好,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分配使用宅基地。 (二)切实履行部门职责。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定期向同级自然资源部门通报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确权登记颁证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各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互通共享政策数据信息,联合开展审批监管,共同组织改革试点与盘活利用,协同处置信访矛盾与法律纠纷。

三、参考图集应用

(三)有序衔接平稳过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部门要有序做好衔接工作,制定具体方案,明确主体、内容、程序、手续、时间。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做好有关政策移交和数据共享工作。对历史形成的农村宅基地有关问题,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部门要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依法依规”的原则,协同妥善处置;情况复杂的,在当地政府统一协调下,区分问题产生根源、事项类别、发生时限,采取联合办理等方式稳妥解决。工作过程中,要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防止出现工作“断层”“断档”,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严肃追责,确保宅基地工作有序衔接、平稳过渡。 二、严格执行法律政策 (一)严守政策底线。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要依法保护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农村宅基地和强迫农民“上楼”,不得违法收回农户合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

四、常见问题


  • 该地区的农房设计有哪些基本要求需要关注?
  • 选用图集时应注意哪些构造细节?
  • 农村自建房施工质量如何有效把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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