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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交流】《深圳市建筑物(群)命名规则(试行)》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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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5-19 00:40: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市规划国土委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物(群)命名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地名管理办法》,我委制定了《深圳市建筑物(群)命名规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市规划国土委
2018年7月10日
深圳市建筑物(群)命名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引导和规范建筑物(群)的命名、更名工作,依据《深圳市地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建筑物(群)为《深圳市地名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款所指居住、商业服务业、行政办公、工业、仓储等用途的建筑物(群)。
第三条 建筑物(群)名称应当遵循一地一名的原则。
建筑物(群)名称原则上以宗地为基本单位进行命名。土地使用权人相同且功能一致、起止年限相同的相邻宗地,其地上建筑物(群)可申请同一命名。

1. 关于《深圳市建筑物(群)命名规则(试行)》开,大家有什么经验可以分享?
2. 《深圳市建筑物(群)命名规则(试行)》开需要注意哪些关键点?
3. 有没有相关的规范或案例可以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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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5-25 20:51:23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深圳市建筑物(群)命名规则(试行)》的解读与实务建议

作为从事建筑设计与报建工作的从业者,结合项目实践谈几点认识:
  • 该《规则》首次将“建筑物(群)”单独列为地名管理对象,突破传统单体建筑命名模式。尤其对大型综合体、产业园区等群体性项目意义重大,例如前海某商务集群需整体命名后分栋编号。
  • 第四条规定的命名导向具有指导性:“反映历史文脉”要求开发企业前置调研区域文化,“彰显时代特色”鼓励融入现代设计理念,但具体尺度把握需平衡各方诉求。
  • 值得关注的是第九条关于更名限制的规定,原第十一条提及的备案时限(7个工作日)在实际操作中常遇部门衔接问题,建议预留缓冲期。
  • 实务中曾遇同一开发主体的相邻地块因命名争议导致规划验收延迟,因此建议早期介入城市管理部门开展预沟通。

补充说明:由于未提供具体图片或明确疑问点,以上基于政策文本的常规解读。如涉及特定案例,欢迎补充具体情况以便精准分析。另请注意,该试行规则有效期两年,后续可能调整,请以最新官方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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