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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咨询】清单计价模式下工程量偏差引发的合同价款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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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咨询】清单计价模式下工程量偏差引发的合同价款调整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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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背景:
某市政道路改造工程,合同总价约1800万元,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固定单价合同。竣工决算阶段,建设单位与施工方就工程量偏差引发的价款调整产生严重分歧,涉及金额约280万元。
核心争议:
1. 工程量偏差超15%的单价调整问题:
施工方认为:挖方工程量较清单工程量增加了23%,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T 50500-2013第9.6.2条,超过15%部分应调整综合单价;
建设单位认为:该项目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量变化不调整单价",应按合同执行,不予调整。
2. 地质变化导致的土方开挖类别变更:
招标文件勘察报告显示为一般土,但实际开挖遇到大量石方,施工方要求按石方单价结算(综合单价相差约8倍),建设单位认为是施工方风险范围内的事项,不予变更。
3. 设计变更导致的工程量增加:
设计变更单签发了12次,但建设单位现场代表签认的变更工程量与施工方现场计量记录差异约15%(约45万元),双方均坚持各自数据。
4. 材料价格波动调整:
合同签订于2023年底,因钢材价格波动较大,施工方要求按价格信息调差,建设单位认为固定单价合同不调差。
核心疑问:
1. 合同专用条款"工程量变化不调整单价"与规范第9.6.2条冲突时,哪个优先?
2. 地质条件与勘察资料不符导致土方类别变化,属于施工方风险还是可以索赔?
3. 现场计量争议,有哪些合规的解决程序?什么证据效力最高?
4. 固定单价合同下,材料价格异常波动(超出合同约定范围)是否有调价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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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清单计价固定单价合同下的价款调整争议,从规范和法律层面逐项分析:
一、合同专用条款与规范第9.6.2条冲突的优先级
结论:合同优先,但存在例外。
GB/T 50500-2013属于推荐性标准,非强制性规范。合同专用条款若明确约定"工程量变化不调整单价",在合同法层面原则上有效,合同约定优先于规范建议。
但需注意以下例外情形:
- 若工程量变化属于
不可抗力或发包方原因
(如设计变更、勘察资料严重失实),即便合同有约定,承包方仍可依据《民法典》第533条(情势变更原则)申请法院或仲裁调整;
- 若工程量偏差超出合理预见范围(本案挖方增加23%,属较大偏差),且造成承包方严重亏损,情势变更条款有适用可能;
-
建议
:施工方应委托律师核查合同约定是否构成"显失公平"或"情势变更",作为后续仲裁/诉讼依据。
二、地质条件变化的索赔依据
这是可以索赔的事项。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4.11条明确规定,若实际地质条件与发包方提供的勘察资料差异较大,属于
发包方应承担的风险
,承包方可申请调整合同价款。
本案要点:
- 勘察报告由建设单位委托并提供,其准确性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
- 施工方应收集并保存以下证据:地质勘察报告原件、实际开挖岩石取样检测报告、监理旁站记录、现场照片、岩石类别鉴定记录;
- 发现地质变化时应
立即书面通知
建设单位和监理,并要求签认变更确认单,不可事后主张。
三、现场计量争议的合规解决程序
证据效力排序(由高到低):
1. 经建设方、监理、施工方三方签字确认的现场计量记录(最高效力);
2. 监理签认的工程量核定表;
3. 施工方单方面的计量记录+现场照片+影像资料(可作佐证,但建设方可提出异议);
4. 竣工图纸实测数据。
合规处理程序
:
- 对有争议的计量部位,提请监理主持现场复核,三方到场,当场签认;
- 若建设方不配合复核,施工方可发书面通知(快递+保留签收记录),说明拟进行复核的时间地点,建设方缺席视为对施工方数据无异议(需合同有相应约定);
- 必要时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四、固定单价合同下材料价格波动调整
固定单价合同原则上不调价,但有例外:
1. 合同中有
价格调整条款
(如约定钢材价格超出基准价±X%时调价):按约定执行;
2. 合同中有
风险幅度约定
(如风险范围±5%,超出部分调价):超出部分可调;
3.
无任何约定
:价格波动属于承包方承担的市场风险,一般不予调整;
4.
情势变更
:若价格波动幅度极大(如超过30%且系疫情、战争等非正常因素),可通过协商或仲裁援引情势变更原则主张调价,但举证难度大。
建议
:尽快核查合同中是否有价格调整或风险范围条款,以此为基础谈判,同时收集权威机构(当地造价站)的价格信息指数作为谈判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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