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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水池面积计入防火分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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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5-21 18:45: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消防水池面积计入防火分区吗?

如果,地下室(仅有负一层)为消防设备用房及消防水池。建筑面积559.22㎡。设备用房及楼梯间建筑面积(除消防水池外其他面积)为185.13㎡。现报地方住建部门消防审查时,有专家提出应执行《防火规范》5.5.5条 设置两个出入口。依据是设备用房包含消防水池。问:1、消防水池算不算设备用房?2、消防水池计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希望回答有明确规范、或者专家解答、或地方回复函。谢谢!

相关问题讨论:
1. 这个防火要求在实际工程中应该如何执行?
2. 有没有更详细的规范条文可以参考?
3. 大家遇到类似问题时是如何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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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前天 22:11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消防水池是否算设备用房

算。消防水池属于建筑消防给水系统的核心储水设施,在消防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及竣工验收中,其所在空间明确归类为消防设备用房(通常标注为消防水池间或消防水泵房合建)。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7.1.4条及相关消防审查惯例,消防水泵房、消防水池间、防排烟机房、变配电室等均按设备用房进行防火分隔、疏散和安全出口管控。专家将其纳入设备用房范畴进行审查是有明确依据的。

关于消防水池面积是否计入防火分区

计入。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计算边界是防火墙、防火卷帘、防火门等防火分隔设施围合的范围。消防水池的结构投影面积、池壁外围操作检修通道、以及水池上方同层未做结构降板的空间,均属于该层建筑面积的组成部分。现行国家规范中没有任何条款规定消防水池面积可以从防火分区或房间建筑面积中扣除。因此,559.22㎡的地下室若未做有效防火分隔,整体即为一个防火分区;若水池被防火墙独立围合,该围合区域内的全部面积均计入对应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

关于设置两个安全出入口的实际执行

你引用的5.5.5条可能是地方技术指南或旧版规范的编号,国家现行规范中对应的是地下设备用房安全出口数量的底线要求。根据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5.5.15条及现行《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7.1.4条,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的设备用房,当建筑面积大于200㎡时,应设置不少于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

结合你提供的数据:地下室总面积559.22㎡,扣除其他185.13㎡后,消防水池区域面积约374㎡。该数值已明确超过200㎡的限值,因此图审专家要求设置两个安全出口符合规范强制性要求。

实际工程中的处理路径通常有以下几种:

■ 若水池与相邻设备间在同一防火分区内,且未用防火墙完全分隔,可直接利用该防火分区已设置的两个安全出口,重点复核水池间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疏散距离(规范限值一般为30m,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放宽至37.5m)。
■ 若水池被防火墙独立分隔成单独房间,因面积大于200㎡,必须在该房间内设置2个疏散门。若受结构或管线限制无法直通室外,可向相邻防火分区开门,但需满足借用安全出口的条件(相邻分区需有独立安全出口、防火墙耐火极限达标、门为甲级防火门等)。
■ 部分省市的消防技术答疑或审图要点中,对面积略超200㎡且满设自动灭火系统、疏散距离较短的设备用房,允许经专项论证后保留1个出口。但这属于地方性执行口径,需查阅当地住建/消防部门发布的技术文件。

以下信息基于训练数据覆盖时间范围内的公开信息。GB 55037-2022《建筑防火通用规范》自2023年起实施,原GB 50016中部分条文已整合或废止,各地消防审查尺度亦存在差异。具体条文请以最新发布的规范原文为准,最终执行标准以当地消防部门或图审机构的正式审批意见为准

建议将地下室平面图、防火分区划分图及疏散计算书一并整理。若现场确实无法增设第二个门,可准备替代方案(如优化疏散路径、增设避难走道或借用相邻分区出口)向专家申请书面技术论证。这类情况在项目上比较常见,只要疏散距离、出口宽度和防火分隔措施算得通,审查专家通常会结合实际情况给出明确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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