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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管与风道的连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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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5-21 18:56: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风管与风道的连接问题

在实际工程中,水平防烟分区机械排烟的风管排出的烟气体,经排烟风机吸出后,未直接排入垂直的风道中,而是排入一个封闭房间,经房间顶部的一个开口竖井,再排入大气。上述方式,是否符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51251-2017 的规定?是否符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51251-2017之前的规定?>

相关问题讨论:
1. 这个问题在实际工程中应该如何把握?
2. 有没有相关的规范条文可以进一步明确?
3. 各位同仁有没有类似的处理经验可以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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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昨天 22:50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是否符合GB 51251-2017

这种做法在现行《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下通常是不符合要求的。标准对排烟系统的独立性、风机房的防火分隔以及排烟管道的走向都有明确限制。如果这个“封闭房间”只是普通房间临时充当集烟空间,没有按排烟风机房进行防火构造处理,会直接违反风机房设置和竖向排烟管道独立性的强制性要求。

关于是否符合2017年前的规定

在GB 51251-2017实施前,主要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及更早的GB 50045-95等。旧规范对排烟风机房的防火分隔要求相对宽松,部分老项目确实存在利用设备间或封闭走廊作为集烟过渡空间的做法。但即便在旧规范体系下,这种做法也存在排烟阻力增大、烟气倒灌风险高等问题,消防验收时往往会被要求整改或出具专项论证。

相关规范条文依据

以下信息基于训练数据覆盖时间范围内的公开信息,具体条文请以最新发布的官方原文为准。核心依据主要有:

■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 第4.4.6条:明确规定排烟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隔开,外墙不应开设门窗洞口,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 同标准第4.4.11条:竖向排烟管道应独立设置,并应直接通向屋面或室外,且不应穿越防火分区。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9.3.7条:排烟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从条文可以看出,规范的本意是要求排烟系统“短、直、独立”。中间加一个未做防火处理的封闭房间,相当于在排烟路径上人为增加了一个非规范空间的缓冲段,既影响排烟效率,也破坏防火分区完整性。

实际工程中如何把握

项目上遇到这类情况,建议按以下思路处理:

■ 先定性:确认该“封闭房间”在图纸上的具体定位。如果明确标注为“排烟风机房”或“集烟室”,且满足了耐火极限、防火门窗、独立排风等要求,可以按规范风机房执行;如果只是普通机房、设备层或走廊被临时借用,必须整改。
■ 阻力复核:增加过渡房间会显著改变系统管网阻力特性。排烟风机是按直连风道工况选型的,中间加房间会导致局部阻力系数变大,实际排烟量可能达不到设计值。建议让暖通专业重新核算系统阻力,必要时调整风机型号或增设导流板/静压箱。
■ 防火封堵:如果因建筑条件限制确实无法取消该房间,必须将其按排烟风机房标准进行改造。包括:墙体/楼板达到耐火极限、所有穿墙风管设置280℃排烟防火阀、房间设置独立的事故排风或正压送风防止烟气外溢、疏散门改为甲级防火门并直通安全区域。

类似项目经验

之前参与过一个商业综合体项目,排烟风机为了避开结构梁,出口先接了一个约8平米的设备间,再从设备间顶部接竖向排烟井。消防审查阶段直接被打回,理由就是违反了风机房独立设置和竖向管道直通室外的原则。后来整改方案是:将该设备间按2小时防火隔墙重新砌筑,顶部开口处加装耐高温防火阀,并在房间内设置独立的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最终按“合规风机房”通过验收。这也说明,只要构造措施跟得上、防火分隔到位,这种布局在特定条件下是可以被认可的,但绝不能当成普通房间随便用。

安全提醒:排烟系统属于消防生命通道,涉及防火分区完整性和系统可靠性。具体改造方案及消防审批意见,请以当地消防部门及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正式出图为准。

如果方便的话,可以补充一下这个“封闭房间”在图纸上的具体名称、耐火等级设计以及排烟风机的选型参数,这样能更准确地判断是否需要调整风机风量或管网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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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昨天 22:52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是否符合GB 51251-2017及规范依据

结论先行:你描述的“水平风管→排烟风机→封闭房间→顶部开口竖井→大气”的做法,在本质上是标准的排烟风机房+屋顶排烟出口布置方式。只要该封闭房间和顶部开口满足规范的防火分隔与构造要求,完全符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的规定。

主要依据如下(以下信息基于训练数据覆盖时间范围内的公开信息,具体条文请以最新发布的规范原文为准):
■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 第5.2.2条:排烟风机应设置在排烟风机房内。风机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风机房开向建筑内部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风机房及排烟管道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保护措施。
■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 第5.5.1条:排烟出口应设置在排烟系统的顶部,或屋顶上。当设置在屋顶上时,应高出屋面不小于1.0m,且水平距离应满足防回流要求。
■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 第5.2.2条还明确要求:烟气进入已充满烟气的封闭空间以及排烟风机的两侧不应设置门、窗、孔洞。

你提到的“封闭房间”实际上就是排烟风机房,“顶部开口竖井”就是排烟出口竖管。规范允许这种布置,核心在于房间本身的防火等级和出口的细节构造必须达标。

关于2017年之前的旧规范规定

在GB 51251-2017实施前,相关要求主要散见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中。旧规范同样允许风机设置在专用机房内,并通过竖井或屋顶排出。但旧规范对风机房耐火极限、排烟口防雨防倒灌、系统独立性等方面的规定相对原则化。目前工程审查与验收均以GB 51251-2017为准,作为防排烟专项技术标准,其条文效力优先于旧版通用规范。

实际工程中的把握要点与经验

这种布置在项目中非常常见,但图纸深化和现场施工时容易在细节上踩坑。结合项目经验,建议重点核对以下几项:

■ 风机房防火构造:房间围护结构(墙、楼板、门)耐火极限必须≥2.00h。开向走廊或室内的门必须是乙级防火门。房间内除了必要的检修口和风机进出风口外,严禁设置其他门窗或孔洞,否则烟气会倒灌或窜入其他区域,违反强条。
■ 顶部排烟出口细节:屋顶开口不能随便开个洞了事。必须设置防雨帽或防倒灌风阀,出口底标高应高出屋面≥1.0m。如果周边有天窗、采光带、人员经常活动的阳台或新风口,水平间距要满足规范防回流要求,避免排烟时烟气被重新吸入建筑。
■ 补风途径:排烟系统运行时需要大量补风。如果这个封闭房间本身没有自然进风条件,必须单独设置机械补风系统,或者在风机房下部设置符合规范的补风百叶。补风量一般按排烟量的50%考虑,否则风机容易喘振,排烟效率大打折扣,甚至损坏设备。
■ 系统独立性与封堵:这个房间和竖井只能服务于排烟系统,绝对不能和正压送风、普通空调新风合用。风管穿越风机房墙体或楼板时,套管缝隙必须用防火封堵材料填实。排烟支管上的防火阀熔断温度通常选280℃,且动作后信号必须反馈到消防控制室。

总结

整体做法方向是对的,属于常规且合规的布置。下一步建议对照施工图,逐项核对风机房耐火等级、乙级防火门、屋顶排烟口防雨构造以及补风途径。如果图纸上房间还兼做了其他用途(比如堆放杂物、设置弱电箱或兼作设备通道),需要立即提意见让设计调整,避免消防验收卡壳。

注:防排烟系统直接关系火灾时人员疏散安全,具体节点做法、系统参数及防火封堵要求,请以正式施工图及当地消防部门审批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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