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关于是否符合GB 51251-2017
这种做法在现行《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下通常是不符合要求的。标准对排烟系统的独立性、风机房的防火分隔以及排烟管道的走向都有明确限制。如果这个“封闭房间”只是普通房间临时充当集烟空间,没有按排烟风机房进行防火构造处理,会直接违反风机房设置和竖向排烟管道独立性的强制性要求。
关于是否符合2017年前的规定
在GB 51251-2017实施前,主要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及更早的GB 50045-95等。旧规范对排烟风机房的防火分隔要求相对宽松,部分老项目确实存在利用设备间或封闭走廊作为集烟过渡空间的做法。但即便在旧规范体系下,这种做法也存在排烟阻力增大、烟气倒灌风险高等问题,消防验收时往往会被要求整改或出具专项论证。
相关规范条文依据
以下信息基于训练数据覆盖时间范围内的公开信息,具体条文请以最新发布的官方原文为准。核心依据主要有:
■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 第4.4.6条:明确规定排烟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隔开,外墙不应开设门窗洞口,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 同标准第4.4.11条:竖向排烟管道应独立设置,并应直接通向屋面或室外,且不应穿越防火分区。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9.3.7条:排烟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从条文可以看出,规范的本意是要求排烟系统“短、直、独立”。中间加一个未做防火处理的封闭房间,相当于在排烟路径上人为增加了一个非规范空间的缓冲段,既影响排烟效率,也破坏防火分区完整性。
实际工程中如何把握
项目上遇到这类情况,建议按以下思路处理:
■ 先定性:确认该“封闭房间”在图纸上的具体定位。如果明确标注为“排烟风机房”或“集烟室”,且满足了耐火极限、防火门窗、独立排风等要求,可以按规范风机房执行;如果只是普通机房、设备层或走廊被临时借用,必须整改。
■ 阻力复核:增加过渡房间会显著改变系统管网阻力特性。排烟风机是按直连风道工况选型的,中间加房间会导致局部阻力系数变大,实际排烟量可能达不到设计值。建议让暖通专业重新核算系统阻力,必要时调整风机型号或增设导流板/静压箱。
■ 防火封堵:如果因建筑条件限制确实无法取消该房间,必须将其按排烟风机房标准进行改造。包括:墙体/楼板达到耐火极限、所有穿墙风管设置280℃排烟防火阀、房间设置独立的事故排风或正压送风防止烟气外溢、疏散门改为甲级防火门并直通安全区域。
类似项目经验
之前参与过一个商业综合体项目,排烟风机为了避开结构梁,出口先接了一个约8平米的设备间,再从设备间顶部接竖向排烟井。消防审查阶段直接被打回,理由就是违反了风机房独立设置和竖向管道直通室外的原则。后来整改方案是:将该设备间按2小时防火隔墙重新砌筑,顶部开口处加装耐高温防火阀,并在房间内设置独立的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最终按“合规风机房”通过验收。这也说明,只要构造措施跟得上、防火分隔到位,这种布局在特定条件下是可以被认可的,但绝不能当成普通房间随便用。
安全提醒:排烟系统属于消防生命通道,涉及防火分区完整性和系统可靠性。具体改造方案及消防审批意见,请以当地消防部门及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正式出图为准。
如果方便的话,可以补充一下这个“封闭房间”在图纸上的具体名称、耐火等级设计以及排烟风机的选型参数,这样能更准确地判断是否需要调整风机风量或管网布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