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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136号令)废除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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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5-21 19:11: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136号令)废除了吗?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136号令)废除了吗 ?现在消防大队归应急管理部管,还能执行公安部的命令吗?

相关问题讨论:
1. 这个问题在实际工程中应该如何把握?
2. 有没有相关的规范条文可以进一步明确?
3. 各位同仁有没有类似的处理经验可以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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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6-1 10:09:58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136号令是否废止

明确答复:已经废止。该规定是原公安部于2014年发布实施的,随着2018年国家机构改革,消防监督管理职能整体划转至新组建的应急管理部后,原公安部136号令已依法完成历史使命并被正式废止。目前全国范围内统一执行的是《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以下信息基于训练数据覆盖时间范围内的公开政策文件,最新调整请以应急管理部及各地消防救援机构官网公告为准。

关于消防大队归应急管理部后能否执行公安部命令

这涉及国家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定变更问题。机构改革后,消防救援队伍成建制划归应急管理部,公安部的部门规章自然不再适用于消防救援执法领域。应急管理部和各级消防救援机构作为新的法定授权主体,有权根据上位法制定并发布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因此不存在“能否继续执行公安部命令”的疑问,而是原公安部命令已被新规全面替代,现行所有消防技术服务监管、备案审查、监督检查及行政处罚,均以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及住建部(涉建设工程消防审验交叉事项)发布的有效文件为准。

关于实际工程中如何把握

在实际业务开展和项目对接中,建议按以下路径操作:

■ 管理模式已转为备案制:取消了原有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批,改为“自主申报+信用承诺+事中事后监管”。机构需在“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完成基本信息填报、从业人员注册及设备清单上传,并向属地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 业务范围对照新规界定:现行规定明确了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两大类业务的执业要求。具体项目投标或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时,务必以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及配套执业标准为依据,切勿沿用旧版资质等级划分和收费标准。
■ 合同与责任链条要闭合:新规强化了机构主体责任和报告终身负责制。出具的技术结论必须加盖机构公章和项目负责人执业印章,现场影像、原始检测数据需独立建档。实务中建议在委托合同中明确技术报告的适用边界、复核机制及争议解决路径,规避连带责任风险。

关于相关规范条文依据

核心依据即为《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关键管理环节与对应条款梳理如下:

管理环节对应条文要点实务提示
机构备案第八条至第十条实行告知承诺制,无需前置审批,但人员社保、设备清单必须真实有效
执业条件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注册消防工程师配备数量、仪器设备精度按业务类型分级要求,严禁跨省挂靠
监督处罚第三十二条至第四十条发现虚假报告、出具失实文件的,直接列入失信名单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注销备案
配套标准GB/T 36639系列及XF/T 1369等具体作业流程、记录表单需符合现行行业技术标准,地方消防总队常有细化指引


注:具体条文序号及实施细则请以应急管理部最新公布的令文原文为准,部门规章及配套文件更新较快,引用前务必核对生效版本。

关于同仁经验与注意事项

结合近年项目实操与监管抽查情况,补充几点避坑经验:

■ 系统对接要提前跑通:各省政务服务网或消防监管平台对数据接口要求不一,备案前最好先咨询属地支队防火监督处或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避免材料反复退件耽误业务。
● 人员证书状态要动态维护:注册消防工程师延续注册、继续教育学时必须在系统内显示正常,否则备案审核会直接驳回。
■ 报告出具留痕是关键:现场勘查照片、检测设备校准证书复印件、原始记录表必须归档保存不少于五年,应对双随机抽查时一查一个准。
● 跨区执业注意属地管理:虽然国家推行统一备案,但部分省份仍要求外来机构进行临时执业登记或签订属地安全生产协议,投标前务必核实当地消防支队最新通知。
■ 严禁“挂证”与“卖章”:现在大数据比对社保、个税、注册地非常严格,一旦触发预警,不仅备案撤销,企业负责人和技术人员也可能面临行业禁入甚至刑事责任。

具体项目技术把关和合规性审查,建议以属地消防救援机构的书面指导意见为准,重大疑难问题应邀请具备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专业人员介入论证。如有具体业务场景、合同条款或备案材料需要对照分析,可以贴出脱敏后的内容,咱们再一起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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