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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烟口与最远点的距离30米是否可以增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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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5-21 19:43: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排烟口与最远点的距离30米是否可以增大的问题

规范规定排烟口距离最远的点的距离不大于30米,这个在有自喷和自报系统的时候可不可以增加1.2倍到36米?

相关问题讨论:
1. 这个问题在实际工程中应该如何把握?
2. 有没有相关的规范条文可以进一步明确?
3. 各位同仁有没有类似的处理经验可以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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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6-1 11:02:23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排烟口距离能否增大到36米

结论很明确:不可以增大

在《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 中,并没有“设置自喷和自报系统时,排烟口与最远点距离可增加1.2倍”的规定。你提到的“增加倍数”或“放宽比例”,通常是规范对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设置自喷可增加1.0倍)或某些特定场所疏散距离的放宽条件。但在防排烟系统中,排烟口的保护半径是硬性规定,不能因为有其他消防设施就自行类推放大。

根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 第4.6.14条规定,排烟口与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规范用词是“不应”,属于严格要求,图审和消防验收时都会作为重点核查项,36米肯定通不过。

(注:以下信息基于训练数据覆盖时间范围内的公开信息,具体条文及执行尺度请以最新发布的规范原文和当地主管部门要求为准。)

关于实际工程中的把握与规范依据

在实际工程中,这个30m是绝对不能突破的红线。把握的原则就是:老老实实按30m画圆,超出范围就必须加排烟口或者重新划分防烟分区。

规范依据除了上述的 GB 51251-2017 第4.6.14条外,还需要注意《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实施后,防排烟系统的底线要求更加严格。虽然通用规范没有直接重复30m这个具体数值,但明确要求排烟设施的设置必须保证人员安全疏散和消防救援,擅自放大保护半径在消防审查时是存在极大合规风险的。

类似项目的处理经验分享

项目上遇到大空间或者超长走道,排烟口距离超标是常有的事,我们通常采用以下几种方式处理:

■ 增加排烟口数量
这是最直接的办法。如果单根风管截面积太大导致吊顶内排不下,可以改为“一根主风管+多根分支管+多个排烟口”的布置方式,确保每个排烟口覆盖的最远点都在30m以内。

■ 合理划分防烟分区
对于超长走道,不要把它当成一个巨大的防烟分区。利用挡烟垂壁(固定式或活动式)将长走道切分成若干个长度合理的防烟分区。每个防烟分区独立设置排烟口,这样不仅解决了30m距离超标的问题,还能有效减小单个防烟分区的计算排烟量,从而减小风管尺寸。

■ 采用侧墙排烟口(受限空间)
如果吊顶内空间实在不够走风管,可以考虑在侧墙设置排烟口。但要注意规范对侧墙排烟口的要求:当设置在侧墙时,吊顶与其边缘的距离不应大于0.5m,且必须保证排烟口在储烟仓内(走道等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可设在净空高度1/2以上)。

■ 注意排烟口与补风口及安全出口的距离
在调整排烟口位置时,千万别忘了校核排烟口与附近安全出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以及排烟口与补风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避免“顾此失彼”导致其他条文不满足。

最后提醒一下,消防设计事关生命安全,任何突破规范字面要求的“变通”都存在极大的验收风险和安全隐患,具体设计方案请务必以当地消防审查部门的审批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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