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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二类公共建筑且V>10000的商店、图书馆、档案管等的室内消火栓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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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5-21 19:47: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属于二类公共建筑且V>10000的商店、图书馆、档案管等的室内消火栓流量

根据规范,商店、图书馆、档案管等多层公共建筑室内消火栓流量按体积确定,5000<V≤10000 Q=15L/s,10000<V≤25000 Q=25L/s,V>25000 Q=40L/s;若属于二类公共建筑的商店、图书馆、档案管等,不论体积,室内消火栓流量均为20L/s,此处存在疑问。

相关问题讨论:
1. 这个问题在实际工程中应该如何把握?
2. 有没有相关的规范条文可以进一步明确?
3. 各位同仁有没有类似的处理经验可以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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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6-1 11:38:08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这个流量选择的矛盾问题

楼主提到的这个点,确实是设计时容易纠结的地方。核心矛盾在于《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里,建筑物的归类方式和相应流量是按“功能+体积”和“建筑类别”两条线去走的。

先说结论:对于题干中的情况——“二类公共建筑”且“体积V在10000到25000之间”的商店、图书馆、档案馆,消火栓流量应取20L/s。之所以出现25L/s和20L/s的迷惑,是因为误将“体积控制”和“类别控制”叠加使用,它们在规范逻辑里是不同层面的东西。

具体依据在GB 50974-2014的表3.5.2。这个表是分两栏来看的:

建筑类型体积范围对应流量
普通多层公共建筑10000<V≤2500025L/s
二类公共建筑全部(含V>10000)20L/s


这里需要理清规范的分组逻辑:

■ 规范将“二类公共建筑”作为一个独立的功能类别单独列出,并赋予了一个20L/s的值。它的流量取值逻辑,不再单独受“体积”这个变量的影响。
■ 而“10000<V≤25000 取25L/s”这个参数,是针对一般意义上的“多层公共建筑”(即非住院、非教学、非商店、非档案馆等功能)的普适控制。
■ 当一个建筑被定性为“二类公共建筑”时,它的客流密度、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响应要求,已经高于普通多层公建,所以规范把它的流量作为一个单独特例写死了。这种情况下,应该以这个“特例”为准,而不是再去用普通公建的体积分档。

实际工程处理经验

  • 确认建筑类别定性:设计的第一步,要先跟建筑专业确认,这个商店或档案馆到底被定为了“二类公共建筑”。按GB 50223-2008(2018版)《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小型商店一般不会定为二类。只有规模较大的,或者属于重要档案库、图书馆藏书量大的,才可能被定为二类。如果建筑专业没有明确标注为“二类公共建筑”,那它只能算普通多层公建,就应该按体积去取25L/s。
  • 设计中取值的统一性:一旦确定是“二类公共建筑”,消火栓流量统一采用20L/s。即使你体积已经到了15000立方米,也不要去纠结为什么不是25L/s。消防泵和管网的选型按20L/s计算即可。这是规范给的“安全余量压缩”还是“安全余量放宽”的问题?其实两者都不是。二类公共建筑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灭火措施的要求通常更高,消防队到场后的供水组织也不同,所以消火栓流量可以适当降低,但系统其他部分的防护能力更强。
  • 疑问最大的临界情况:很多同仁在V略超10000时最犯晕。我的建议是:看建筑物定性。只要图纸上标注了“本工程按二类公共建筑设计”,直接取20L/s,不犹豫。如果没标注,那就回归体积分档。做出去的消防泵选型,得经得起审查。
  • 注意规范可操作性:GB 50974-2014的表3.5.2底部有个注,明确“二类公共建筑”的消火栓用水量是按本表执行。所以楼主你理解的方向是对的——归类决定了流量,而不是归类和体积再取大值。

这个属于消防设计的核心参数,涉及整个消防水系统的设计基础。如果项目正在进行初步设计或施工图审查,建议以当地施工图审查中心的书面意见为准,不同地区对“能否按20L/s取值”的理解可能会略有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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