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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常闭式防火处于开启状态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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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5-21 19:47: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幼儿园常闭式防火处于开启状态如何处罚?

四川省消防条例七十条规定只有公众聚集场所常闭式防火处于开启状态或者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的才可以处罚。还有其他条款没有

相关问题讨论:
1. 这个防火要求在实际工程中应该如何执行?
2. 有没有更详细的规范条文可以参考?
3. 大家遇到类似问题时是如何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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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6-1 11:38:25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处罚依据

你引用的《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七十条确实把处罚范围限定在了"公众聚集场所",这里的关键是幼儿园是否属于公众聚集场所。根据《消防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幼儿园本身没有被包含在这个定义里。

不过也不是完全没法处罚。这里有两个不同的法律适用路径:

■ 《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单位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直接导致防烟分区和防火分区的功能失效,违反了这个义务。依据《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可以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注意这两条的处罚对象是"单位"而不是"个人",要分清责任主体——是幼儿园本身还是具体的行为人。

关于防火门的技术要求

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6.3.3条,这是一条全文强制性规范,必须严格执行,规定常闭式防火门应在其明显位置设置"保持常闭"的标识。如果没做标识,本身就属于违规。

另外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6.5.1条,常闭式防火门必须设置闭门器和顺序器,确保能自动关闭。如果闭门器坏了或者被擅自拆除了,让门没法自动关,也属于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可以依据《消防法》第十六条来处罚。

关于实际执法中的操作

我之前跟消防队的同行交流过,他们遇到类似情况一般这么处理:

■ 先拍照固定证据——标明门未关闭的状态,确认现场是否设置了"保持常闭"标识
■ 再检查闭门器和顺序器是否完好——如果坏了那就多了一条违反《消防法》第十六条的证据
■ 第一次一般先责令限期改正,不整改再处罚——特别是幼儿园这种场所,关系儿童安全,执法尺度会从严
■ 处罚对象重点看是管理上的问题还是个人行为——保安或老师临时用门卡挡住门,跟长期不管导致闭门器损坏,责任性质不一样

具体的处罚结论,最终还是要以你所在地消防部门行政案件法制审核意见为准。每条法规的适用还涉及违法主体认定、整改情况、违法情节轻重等因素,不是简单套条文就能定下来的。建议你把这个案子报单位的法制员或者法制部门审一下,把执法风险把控好。

以上信息基于训练数据覆盖时间范围内的公开法规及规范内容,请以当地主管部门最新发布的法规和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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