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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区域火灾报警系统值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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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5-21 19:53: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区域火灾报警系统值班的问题

设置了区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企业,火灾报警控制器可以设置在24小时有人值班的场所,对于值班人员是否有消防操作员资质有要求吗?具有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的区域火灾报警系统,是否需要设置消防控制室?没有资质的保安人员,是否可以作为以上两种情况的值班人员?

相关问题讨论:
1. 报警系统的选型是否需要考虑建筑的使用性质?
2. 这个条款在实际设计中容易出现哪些误解?
3. 大家有没有遇到过类似的实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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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6-1 11:53:59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值班人员资质及保安能否值班

这个问题要区分“区域报警系统”和“集中/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第3.2.2条,区域报警系统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并没有强制要求设置“消防控制室”。

而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8.3.2条(此为全文强制性规范)以及《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 25506-2010第4.2.1条,要求持证上岗(消防设施操作员)的前提是“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员。

因此,如果是纯粹的区域报警系统,控制器放在门卫室或前台等24小时有人值班的场所,国家规范层面并没有强制要求值班人员必须持有消防设施操作员证。经过基本消防培训、能识别报警信号并会使用灭火器、会拨打119的保安人员是可以作为值班人员的。但如果项目设置了集中报警系统或控制中心报警系统,设立了正式的消防控制室,那就必须严格执行双人24小时持证上岗。

关于带图形显示装置是否需要设消防控制室

结论是不需要。

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第3.2.2条第1款明确规定,区域报警系统中“可包括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第3.2.3条才规定集中报警系统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也就是说,区域报警系统即使配置了图形显示装置,它的系统定性依然是“区域报警系统”,只需要将设备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即可,不需要专门按照消防控制室的建筑防火标准(如耐火极限、独立安全出口、防水防潮等)去建设一个消防控制室。

关于报警系统选型与建筑使用性质的关系

选型必须考虑建筑的使用性质、规模和火灾危险性。根据GB 50116-2013第3.2.1条的条文说明:

■ 仅需要报警,不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如喷淋泵、防排烟风机等)的保护对象,宜采用区域报警系统。比如小型办公楼、单层厂房。
■ 不仅需要报警,还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且只设置一台控制器的,应采用集中报警系统,并设置一个消防控制室。比如带喷淋和防排烟的中型商业。
■ 设置两个及以上消防控制室,或需要集中管理多个集中报警系统的大型建筑群,应采用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实际设计中的常见误解与案例分享

在实际项目中,这个条款确实容易踩坑,常见的误解有:


误解一:把“有人值班的场所”等同于“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在建筑防火上的要求非常严格(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8.1.7条要求耐火等级、疏散门直通室外等)。如果只是区域报警系统,放在门卫室即可,门卫室不需要满足消防控制室的严苛建筑构造要求。
误解二:认为只要带了联动功能就一定是集中报警系统。有些小型项目只有几樘防火卷帘或一个简单的切断非消防电源功能,设计时直接上了集中报警系统并建了消防控制室,导致甲方白白增加建造成本和后期持证人员的人工成本。其实可以通过区域报警系统加设联动控制模块来解决(需结合具体联动规模评估)。


分享一个实际案例:

之前做过一个丙类单层厂房项目,面积不大,没有防排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只有室内消火栓。设计上采用了区域报警系统,主机放在厂区大门门卫室。图审时专家提出门卫室没有甲级防火门和独立安全出口,要求按消防控制室整改。后来我们拿着GB 50116-2013第3.2.2条跟专家和图审中心沟通,明确这是区域报警系统,规范只要求“有人值班的场所”,并未要求设置“消防控制室”。最终图审认可,帮甲方省下了改造门卫室和后期养两个持证消防员的费用。

最后提醒一下,消防安全无小事,各地消防审查和验收尺度可能存在差异。以下信息基于训练数据覆盖时间范围内的公开信息,具体项目设计和验收,请务必以当地消防主管部门的最新审批意见和最新发布的规范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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