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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6-1 11:4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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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消防电梯的设置高度要求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7.3.1条,消防电梯的设置范围是这样规定的: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必须设置消防电梯。
高层住宅建筑——建筑高度大于33米,必须设置消防电梯。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32米,必须设置消防电梯。
此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如果埋深大于10米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也应当设置消防电梯。
简单说,13年的建筑(按当时版本规范为准),关键分界点就是公共建筑32米、住宅33米,超出这个高度就要设。这里说的"建筑高度"是指室外设计地面到屋面面层的高度,具体计算方法在GB 50016附录A里有详细规定。
实际工程中如何把握
这几点在实际项目中比较关键:
■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的高度门槛是50米,但这是一类高层上报审图时的一个分界,消防电梯的设置反而是"一类高层就要设",不单以高度论。比如一栋45米高的医院,属于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就要设消防电梯
■ 如果有地下室,埋深超过10米且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也要设,不能只看地上部分
■ 此为全文强制性规范内容,所有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消防电梯的设置涉及防火分区和安全疏散,以当地消防部门的审批意见为准
规范条文进一步明确
除了7.3.1条设定置要求,规范里还有几条跟消防电梯相关的:
■ 7.3.2条——消防电梯应分别设置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内,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1台
■ 7.3.3条——消防电梯机房与相邻普通电梯机房的隔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h,井底需设排水设施,电梯轿厢内要设专用消防电话
■ 7.3.4条——消防电梯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平方米,短边不应小于2.4m,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个人经验分享
这种13年的建筑,按当时的规范应该是适用的,但如果是现在做改造或者消防检测,几点经验供参考:
■ 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公斤,速度不应小于1.0m/s,这个在规范里也有要求
■ 消防电梯的井道和机房防水、排水必须到位,井底排水井容量不小于2立方,排水泵排水量不小于10L/s
■ 消防电梯前室不得使用防火卷帘代替防火门,前室内的消火栓、消防电话等设备位置要注意不影响疏散宽度
如果这是你手上一个既有建筑的改造项目,建议调出原设计图纸核对一下,看消防电梯前室面积和防火门等级是否满足现行规范。具体问题可以再补充图纸或参数上来讨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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