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你这个情况我仔细看了,核心问题在于“全保护”怎么理解。
先说结论:你列举的这种情况,我个人认为不能按表3.5.2注3来折减。
原因在于条文本身写得比较明确,是“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一种以上自动水灭火系统全保护时”,这里的“全保护”在《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的条文说明里有进一步解释,指的是整个建筑物或建筑内需要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区域,被上述这些自动水灭火系统完全覆盖。你这车间里高压电房和电信机房采用的是七氟丙烷气体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不在注3列举的那几种“自动水灭火系统”范围内(它属于灭火系统,但不是水灭火系统)。车间其他区域用了自喷,但电房和机房这两个地方没有水系统覆盖,严格来说不能算“全保护”。
所以我的理解是:只要有一个防火分区或者一类性质的区域(尤其是像配电房这种火灾危险性较高的场所)没有自动水灭火系统在保护,这个折减的前提就不满足。
关于条文本身的适用范围
你再仔细看表3.5.2注3的原文,《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第3.5.3条:
“当建筑物室内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或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一种以上自动水灭火系统全保护时,高层建筑当高度不超过50m且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超过20L/s时,其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可按本规范表3.5.2减少5L/s;多层建筑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可减少50%,但不应小于10L/s。 ”
这里写的是“可减少50%”,不是“可减少5L/s”,你首帖描述里可能写混了,注意核对一下具体的数值要求和适用条件(多层建筑是折减50%,高层是固定减去5L/s且有限制)。
另外补充一点操作层面的建议
你这个问题在实际项目里确实容易扯皮,特别是不同性质区域共用系统时。如果你确实想尝试争取折减,必须通过消防性能化设计或者让设计院出具论证文件,并且要取得当地施工图审查中心和消防部门的认可。靠论坛讨论定不下来。
消防安全问题最终要以当地消防部门和审查机构的意见为准,不能单凭条文理解来拍板。
另外提一句,这个条文规范版本年份比较久了,引用前建议以住建部官网公布的最新版本(含局部修订公告或全文强制规范替代情况)为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