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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暂存间火灾类型分类及消火栓设计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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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5-21 20:00: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垃圾暂存间火灾类型分类及消火栓设计流量

刘总,您好,我这边有一个垃圾焚烧站的消防在设计,遇到以下几个问题:1、垃圾暂存间和垃圾焚烧车间连在一起,中间用防火墙进行了隔断,可单独在垃圾暂存间设置室内消火栓,垃圾焚烧车间不设置内消火栓可以吗?2、因为垃圾暂存间分为地下部分和地上部分,垃圾位于垃圾池,垃圾池底部标高为-6m,暂存间地面标高为正负0.000,垃圾堆高的最高位置为-0.300m,以上位置为抓斗的操作空间。问题:垃圾暂存间的容积是计算全部体积还是只计算垃圾池的容积。

相关问题讨论:
1. 这个防火要求在实际工程中应该如何执行?
2. 有没有更详细的规范条文可以参考?
3. 大家遇到类似问题时是如何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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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6-1 12:00:1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你好,关于你提到的垃圾焚烧站消防设计问题,我结合现行规范谈谈我的看法。以下分析基于目前公开的规范信息,具体执行时请以主管部门最新发布的文件为准。

关于垃圾焚烧车间不设室内消火栓的问题

结论是:通常情况下不可以,垃圾焚烧车间也需要设置室内消火栓。

虽然垃圾暂存间和焚烧车间之间用防火墙进行了隔断,这在防火分区划分上是合规的,但室内消火栓的设置要求是针对每个防火分区或建筑本身的,防火墙不能免除该分区自身的消防设施要求。

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此为全文强制性规范,必须严格执行)第8.1.2条,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m²的厂房和仓库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垃圾焚烧车间属于厂房,占地面积通常远超300m²。

如果想不设,只能走豁免条款。根据该规范第8.1.3条,只有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单多层丁、戊类厂房,或者体积不大于3000m³的丁类/5000m³的戊类厂房等特定情况才可不设。垃圾焚烧主厂房的体积通常非常巨大,远超这个豁免限值。因此,不能因为暂存间设了消火栓,焚烧车间就不设。

关于垃圾暂存间容积计算的问题

结论是:必须计算垃圾暂存间的全部建筑体积,不能只算垃圾池的容积。

在《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中,确定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所依据的“建筑体积”,是指建筑物的外围体积。

垃圾暂存间地下是垃圾池(-6m),地上是抓斗操作空间,它们属于同一个防火分区。火灾发生时,烟气和热量会向上蔓延并充满整个暂存间空间,地上的操作设备、钢结构屋架等同样面临火灾威胁,消防水枪也需要覆盖这些区域。因此,体积计算应从垃圾池底部(-6m)一直算到暂存间屋顶的外围总体积。

补充:垃圾暂存间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楼主标题提到了火灾分类,这里顺便明确一下。生活垃圾属于可燃固体,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3.1.3条的分类原则,储存可燃固体的场所火灾危险性应划分为丙类(丙类2项)。在查GB 50974-2014表3.5.2确定消火栓流量时,要按丙类厂房或仓库的对应体积区间去取值。

消防设计涉及生命财产安全,具体设计方案、流量计算及设施布置,请务必以当地消防审查部门的最终审批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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