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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延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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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5-21 20:00: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火灾延续时间

在火灾延续时间中,高层建筑的商业楼火灾延续时间为3.0h,但是消防表格中有地下建筑的火灾延续时间为2.0h,计算水池容量时一般将地下和地上分开计算,那么对于高层商业楼的地下部分,其火灾延续时间应取3.0h还是2.0h?

相关问题讨论:
1. 这个问题在实际工程中应该如何把握?
2. 有没有相关的规范条文可以进一步明确?
3. 各位同仁有没有类似的处理经验可以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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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6-1 11:58:51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高层商业楼地下部分的火灾延续时间取值

先说结论:高层商业楼的地下部分,火灾延续时间应取3.0h,不能按2.0h计算。

这个问题在很多同行做消防水池计算时经常会遇到,主要是被规范表格里的“地下建筑”这四个字误导了。

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第3.6.2条的表3.6.2,高层建筑中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等火灾延续时间为3.0h,而“地下建筑”为2.0h。

这里的关键在于如何界定“地下建筑”。在消防设计语境中,表格里的“地下建筑”通常指的是独立的地下建筑(如独立的地下商业街、单建的地下车库、地铁工程等)。而高层商业楼的地下室,在建筑定性上属于高层建筑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火灾危险性、人员疏散难度以及结构重要性都与地上主体紧密相连。因此,高层建筑的地下室应随地上主体建筑的性质来取值,既然地上是高层商业楼(3.0h),地下室自然也要取3.0h。

关于实际工程中的把握与处理经验

在实际工程中,建议按以下原则把握:

■ 整体计算原则:消防水池是为整栋建筑服务的,计算有效容积时,室内外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各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应取该建筑内各系统要求中的最大值。既然地上商业部分消火栓需要3.0h,整个水池的消火栓用水量计算就统一按3.0h来算,没必要把地上和地下割裂开分别计算再叠加,那样既繁琐又没有实际意义。
■ 图审与验收考量:如果你把地下室单独抠出来按2.0h算水池容积,虽然能省下一点混凝土和占地,但在施工图审查时,审查老师大概率会提出质疑,认为你降低了高层附属地下室的消防标准。为了这点容积去跟图审和消防验收部门解释,时间成本划不来。
■ 系统叠加注意:计算总容积时,别忘了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通常高层商业和地下商业都是1.0h,具体看危险等级)、水幕系统等叠加进去。火灾延续时间不同的系统,要按各自的时间分别计算水量后再求和。

关于规范时效性与安全提示

以上分析基于《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及现行相关通用规范。目前《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和《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等全文强制性规范已实施,但关于火灾延续时间的具体小时数参数,仍需结合GB 50974执行。以下信息基于训练数据覆盖时间范围内的公开信息,具体条文和参数请以主管部门最新发布的规范原文为准。

消防安全无小事,消防水池容积计算及最终设计方案,请务必以当地消防审查部门的审批意见和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正式施工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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