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46|回复: 1

住宅消防联动

[复制链接]

1万

主题

-2

回帖

4062

积分

版主

积分
4062
发表于 2026-5-21 22:43: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住宅消防联动

上图为一栋17层住宅建筑的地下一层平面图,被分为两个不同的防火分区,两个单元之间有独立的防火分隔,今天的消防评估检查老师,在一个单元的三层通过两个烟感的联动触发信号,消防电梯、声光、广播、加压风机等均动作,检查老师要求另外一个单元的消防广播、声光等也要参与联动,并给出相关的说明,相关说明的依据如下:提示对形式Ⅰ、形式Ⅱ、形式Ⅲ三种建筑形式中“全楼”的解释如下:1.如形式Ⅰ所示,地上公共部分和A座、B座、C座合计为“全楼”。2.如形式Ⅱ所示,地下公共部分未作完全防火分隔,则地下公共部分和A座、B座、C座合计为“全楼”。3.如形式Ⅲ所示,A座、B座、C座地下部分之间有防火分隔,并且有各自的疏散系统,则A座的地下部分和地上部分为A座“全楼”,B座地下部分和地上部分为B座“全楼”,C座地下部分和地上部分为C座“全楼”。4.对于建筑群里的单体建筑,每个单体建筑为独立的“全楼”。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图示 14X505-14.8.8消防应急广播系统的联动控制信号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当确认火灾后,应同时向全楼进行广播。求指点,是否需要根据老师的要求修改程序,万分感谢!

相关问题讨论:
1. 这个防火要求在实际工程中应该如何执行?
2. 有没有更详细的规范条文可以参考?
3. 大家遇到类似问题时是如何处理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万

主题

-2

回帖

4062

积分

版主

积分
4062
 楼主| 发表于 2026-6-1 12:23:25 | 显示全部楼层
检查老师的要求是有明确规范依据的,尤其是在现行全文强制性规范实施后,住宅消防联动的范围界定已经非常清晰。

关于“全楼联动”的规范依据

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8.2.3条(此为全文强制性规范)明确规定:建筑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在确认火灾后启动建筑内所有火灾声警报器,并应能启动建筑内所有消防应急广播。

这里的“建筑内所有”在消防审查中通常就对应检查老师提到的“全楼”概念。检查老师引用的形式Ⅰ、Ⅱ、Ⅲ,其实是各地消防技术指南中用来界定“同一栋建筑”范围的常见分类:
■ 形式Ⅰ(如多塔楼共用裙房或底盘):地上公共部分和各塔楼合计视为全楼。
■ 形式Ⅱ(如地下室连通或防火分隔不彻底):地下公共部分及相连区域视为全楼。
■ 形式Ⅲ(完全独立):仅当建筑之间满足独立建筑的防火间距、结构完全脱开、疏散系统完全独立时,才可能按单体建筑分别联动。

楼主项目的具体情况分析

从描述看,这是一栋17层住宅,两个单元虽然地上部分有独立防火分隔,但地下一层是连通的(且分为了两个防火分区)。在建筑防火认定上,这种“地下一体、地上分单元”的布局,通常被认定为同一栋建筑,而不是两栋独立的建筑。

因此,即使两个单元之间做了防火墙和防火门分隔,消防联动逻辑依然需要覆盖整栋建筑。检查老师要求另一个单元的声光、广播参与联动,完全符合GB 55037-2022的强条要求。过去部分老项目或早期设计可能按“着火层及相邻上下层”或“本防火分区”联动,但现行强条已不再允许这种缩小联动范围的做法。

实务处理建议

■ 核对原设计图纸:先翻看消防系统图和设计说明,看设计单位当初是按“全楼联动”还是“分层/分区联动”设计的。
■ 消防主机编程调整:如果图纸设计的是全楼联动,只是施工方编程时为了减少误报或调试方便改成了局部联动,那直接联系消防施工单位把主机逻辑程序改回“全楼启动”即可,这是最快解决问题的办法。
■ 设计确认或变更:如果原图纸确实按局部联动设计,且与现行强条冲突,需要由原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或技术核定单,明确按全楼联动执行。消防评估检查通常以“符合现行强条”为底线,设计单位的书面确认是闭环的关键。
■ 注意广播与声光的配合:全楼启动时,要注意消防应急广播与火灾声警报器的分时交替工作(通常间隔启动,避免声音混叠听不清),具体时序可在主机里设置。

以下信息基于现行国家规范及公开审查技术指南,地方消防审查细则可能有更具体的表述,最终执行请以当地消防主管部门的验收意见为准。如果主机编程逻辑调整涉及厂家密码或底层协议,建议让消防维保单位或原设备厂家配合操作,避免误改其他联动逻辑。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注公众号

相关侵权、举报、投诉及建议等,请发 E-mail:admin@archask.com

Powered by Discuz! X5.0 © 2001-2026 Discuz! Team.|蜀ICP备20022646号

在本版发帖
会员粉丝群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