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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垃圾运消分离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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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垃圾运消分离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年3月26日(自2026年5月1日起执行)

各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各相关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处置行为,加强履约监督,防止建筑垃圾乱倾乱倒,推动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现就加强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垃圾运消分离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投标阶段要求


  • 招标文件明确费用: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单独列明建筑垃圾运输及消纳费用,并参考市场信息价计入招标控制价。
  • 投标报价分项填报:投标单位需根据招标要求及市场情况,对运输与消纳费用分别报价,不得合并报价。
  • 合同条款明确约定:施工合同中需明确建筑垃圾运输、消纳管理要求,以及违约责任条款。


二、施工阶段要求


  • 处置方案提前备案:施工单位需在开工前细化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并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备案。
  • 分别委托专业单位:运输须委托具备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运输单位;消纳须委托经核准的合法消纳单位,建设单位需加强对合同履约的监督检查。
  • 电子转移联单管理:每车次建筑垃圾须形成电子转移联单,联单数据作为工程量计量和结算的重要依据。
  • 进度款申请凭证:施工单位申请进度款时,需同步提供建筑垃圾处置证、运输及消纳合同、电子转移联单等相关凭证。


三、结算阶段要求

工程结算时,需提供与建筑垃圾运输及消纳相关的全部有效凭证(与申请进度款的凭证要求相同)。建设单位应将核查凭证作为支付施工单位建筑垃圾运消费用的前提条件。

四、监管职责分工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落实建筑垃圾管理主体责任,并将相关要求纳入日常监管工作。
  •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建筑垃圾运输、消纳行为实施专项监管,审批消纳处置证时核验分离委托情况,发现违规情况及时抄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五、实施范围与时间

本通知适用于杭州市域范围内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自2026年5月1日起执行。招标工程以招标公告发布之日为准,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之日为准。国家、省、市另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联系方式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0571-86919830
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0571-56185890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3月26日

来源: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原文链接:https://cxjw.hangzhou.gov.cn/col/col1229486199/art/2026/art_6dba7aec0fdf4a68a0834262799664f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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