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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备用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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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5-21 22:47: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备用照明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当设有备用照明的情况下,还需设36V应急争照明吗?

相关问题讨论:
1. 这个问题在实际工程中应该如何把握?
2. 有没有相关的规范条文可以进一步明确?
3. 各位同仁有没有类似的处理经验可以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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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半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是否还需要设置36V应急照明

结论是:必须设置。楼主提到的“36V应急照明”,在现行设计中通常指的是额定电压不大于DC36V的A型疏散照明灯具。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是两个完全独立的概念,功能不同,不能互相替代。备用照明是为了保障设备继续运行,疏散照明是为了保障人员安全撤离。

关于实际工程中的把握

在实际项目中,这两个系统需要分开设计和配电,不能混接:

■ 备用照明系统:主要目的是保证火灾时消防设备房能继续正常工作。照度要求是100%正常照明照度。通常采用AC220V供电,由消防双电源切换箱或消防EPS供电。灯具一般直接选用普通照明灯具(或自带蓄电池的220V灯具),平时作为正常照明使用。
■ 疏散照明系统:主要目的是保证火灾时人员能安全撤离。根据新规要求,通常采用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灯具额定电压为DC24V或DC36V。这类灯具平时不亮或微亮,火灾时点亮,照度满足规范最低要求即可(例如配电室地面水平最低照度一般为1.0lx)。

关于明确的规范条文

以下信息基于训练数据覆盖时间范围内的公开信息,具体条文请以最新发布的规范原文为准。这个问题在规范里有非常明确的界定:

■ 根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2018 第3.8.1条规定:“避难间(层)及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值守的区域应同时设置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条文里用的是“同时设置”,没有任何商量余地。
■ 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第10.1.8条规定,这些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此为全文强制性规范,所有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关于处理经验分享

项目上经常遇到审图老师在这个问题上提意见,最常见的坑就是把两者混为一谈,或者为了省钱只画了一种灯。分享几点实操经验:

■ 图纸表达要清晰:备用照明平面图和疏散照明平面图一定要分开画,图例也要明确区分。备用照明通常标注为“备用照明灯(兼正常照明)”,疏散照明标注为“A型疏散照明灯”。
■ 照度计算别偷懒:消防控制室的备用照明照度要求很高(通常要求300lx或500lx),如果只用普通LED灯盘,数量会比较多。设计时一定要做照度计算,配电回路容量也要核算好,别等施工了发现灯不够亮。
■ 标志灯不能漏:像消防水泵房、发电机房这种平时无人值守但火灾时需要人员进去操作的房间,除了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门口和室内主要通道、操作台前千万别忘了布置疏散指示标志。
■ 控制逻辑要合理:配电室如果是平时有电工值班的,备用照明平时就得亮着。回路设计要考虑平时照明的控制逻辑,不能因为火灾时切了非消防电源,导致平时值班没法正常开灯。

涉及消防安全的系统设计,最终方案请务必以当地消防审查部门的审批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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