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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超高层住宅户内喷淋系统使用管理责任划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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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5-21 23:05: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超高层住宅户内喷淋系统使用管理责任划分的问题

根据《建规》8.3.3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高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除游泳池、溜冰场外)及其地下、半地下室;2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室的公共活动用房、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可燃物品库房、自动扶梯底部;3 高层民用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4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超高层住宅建筑应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住户户内普遍都设置了喷淋头。对于户内喷淋头的维护,责任如何划分,是物业进行统一管理,还是住户应当对该设施负责。假设一种较坏的情况,户内喷淋头老化破损或者因其他原因破损,住户产生的损失应该自行承担还是由物业赔偿?

相关问题讨论:
1. 这个问题在实际工程中应该如何把握?
2. 有没有相关的规范条文可以进一步明确?
3. 各位同仁有没有类似的处理经验可以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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