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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6-1 15:2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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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职与兼职的核心区别
简单来说,两者的核心区别在于“是否专门从事消防工作”以及“资质和职责的强制要求”。
■ 专职消防人员:专门从事消防安全管理、消防设施操作或灭火救援工作,不兼任其他与消防无关的职务。通常要求具备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如消防设施操作员),在重点单位、大型商业综合体或专职消防队中是强制配备的。
■ 兼职消防人员:在承担其他本职工作(如安保、行政、工程维修等)的同时,兼任部分消防安全巡查、宣传或初期火灾扑救工作。通常存在于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的普通队员中。
关于实际工程与运营管理中的把握
在实际项目管理和物业运营中,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具体岗位和单位性质来定:
■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必须专职。根据要求,消控室必须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每班不少于2人,且必须持“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资格证上岗。这个岗位绝对不能用兼职顶替。
■ 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通常要求设置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非重点单位可以兼职。如果是大型商业综合体或超高层,不仅要求专职,还要求具备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或相关中高级职称。
■ 施工现场消防管理:根据项目规模,大型工程项目部应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中小型项目可由安全员兼职,但必须明确其消防管理职责,并在项目组织架构中予以体现。
■ 微型消防站与志愿消防队:站长通常由消防安全管理人或保卫部门负责人担任,队员多由保安员、物业员工兼职。但如果是按《消防法》要求建立的“企业专职消防队”,则队员必须全部专职。
关于相关规范与政策条文
以下引用的规范和政策基于我目前掌握的公开信息,消防相关法规政策及部门规章更新较快,具体条文和最新规定请以主管部门官方发布为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版)第三十九条明确了哪些单位(如大型核设施单位、民用机场、主要港口、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等)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第七条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其他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 25506-2010第4.2.1条:消防控制室应实行每日24h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值班人员应持有消防控制室操作职业资格证书。
■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2011第6.1.2条及6.1.4条对施工现场灭火预案及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职责做了规定,大型项目中该岗位通常要求专职。
实务经验分享
分享几个项目上踩过的坑和处理经验:
■ 迎检台账要分清:在应对消防救援机构检查时,人员花名册和任命文件里,专职和兼职的界限必须清晰。如果是重点单位,任命文件里写“兼职消防安全员”大概率会被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 证书与在岗核查:消控室的专职值班人员必须“人证合一”且在岗。现在查得很严,千万不要搞兼职挂靠,一旦发生火灾或者被夜查抽查到脱岗、无证上岗,面临的将是拘留和重罚。
■ 兼职人员的网格化管理:兼职人员往往因为本职工作忙而忽视消防巡查。经验做法是把消防巡查路线和他们的日常工作路线结合起来,比如让保洁员兼职巡查楼道疏散通道,让工程维修员兼职巡查设备房,并在绩效考核中体现,这样效果比单纯说教好得多。
最后提醒一下,消防安全涉及重大生命财产安全,具体项目的消防人员配置标准、重点单位界定及审批要求,请务必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的监管意见和正式审批文件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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