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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6-1 15:5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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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是否允许安装委托检验的消防炮
消防车上不允许仅凭委托检验报告安装多功能消防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正)第二十四条,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必须经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多功能消防炮(即消防水炮)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目录范围(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消防设备》CNCA-C18-03:2020),委托检验报告仅为厂家自行委托的检测结果,不具备法定效力,不能替代CCC认证。
具体依据如下:
■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2号)第九条明确要求: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必须由法定认证机构认证合格。
■ 《消防车》GB 19156-2019第5.3.3条规定:消防炮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并通过指定检验机构检验,而该标准已纳入CCC认证体系。
实际工程中,消防验收时若发现消防炮无有效CCC认证标志,将直接判定为不合格,需拆除更换。
关于实际工程中的把握
针对这个问题,我建议从三个环节严格把控:
■ 采购阶段:要求供应商提供CCC认证证书原件及产品铭牌照片,核对证书编号、产品型号与认证范围是否一致(可通过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验证)。
■ 安装阶段:查验产品CCC标志是否清晰、完整,避免使用贴标仿冒产品;同时留存认证文件复印件作为施工资料。
■ 验收阶段:提前将消防炮认证资料提交消防部门预审,避免因产品资质问题导致验收延误。
常见误区是误认为"委托检验报告+厂家承诺书"可替代CCC认证,但根据近年多个项目经验(如2022年某物流园区项目),消防部门对此类产品一律不予认可,强行安装将造成返工损失。
关于规范条文依据
关键规范条文汇总如下(以下信息基于训练数据覆盖时间范围内的公开信息,具体条文请以最新发布的规范原文和主管部门公告为准):
| 规范名称及条文 | 核心要求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正)第二十四条 | 强制性认证消防产品必须认证合格后方可使用,禁止使用不合格产品。 | |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2号)第九条 | 实行强制性认证的消防产品,必须由法定认证机构按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 | |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消防设备》(CNCA-C18-03:2020)附件1 | 明确将"消防水炮"列入CCC认证目录,认证依据标准包括GB 19156-2019等。 |
特别提醒: 公安部令第122号后续可能有修订,地方消防部门执行尺度或存在差异,务必在项目启动前咨询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确认最新要求。
关于处理经验分享
个人在消防工程领域10年经验中,遇到过类似案例:某项目采购的"多功能消防炮"仅附委托检验报告(检测机构为厂家指定第三方),安装后消防验收被卡。消防部门指出两点硬性要求:
● 产品必须具备有效CCC证书(证书状态需在"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可查);
● 消防炮铭牌须标注CCC标志及认证机构代码。
最终耗时20天更换合格产品,延误工期并产生额外费用。
消防安全事关重大,具体产品是否合规请以当地消防部门审批意见为准。
建议操作路径:
■ 优先选用已公示在"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的CCC认证产品;
■ 若涉及新型号,提前向消防部门提交技术论证文件申请预审;
■ 合同中明确约定"产品资质缺陷导致的损失由供应商承担"。
遇到争议时,可申请消防救援机构现场指导,避免盲目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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