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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业检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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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5-21 23:19: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开业检查咨询

综合体建筑六层,每层1万多平米,三个防火分区,属于高层,2015消防审核、验收通过,消防系统均完备。2018年装修审核、验收通过、开业检查均通过。现在准备经营一个儿童游乐场,在第三层,730平方米,在一个防火分区内,两个安全出口均在游乐场内,且靠外墙,没有怎么装修,仅刷刷墙刷吊顶,包柱子,组装吧台。现在消防说不合格一是两个出口没有独立设置;防排烟没有独立设置;应急照明没有采用智能照明。他们的意见对吗?

相关问题讨论:
1. 防火分区之间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有什么限制条件?
2. 消防配电线路的敷设方式有什么防火要求?
3. 疏散门的开启方向和宽度有什么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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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6-1 15:55:54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安全出口独立设置问题

消防部门指出的"两个出口没有独立设置"意见基本正确。根据2022年实施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此为全文强制性规范,所有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第7.1.4条明确规定:儿童活动场所的安全出口应独立设置,不得与其他功能区域共用。虽然2018年装修验收时执行的是《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但该规范第5.5.17条仅要求"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未强制要求儿童场所独立出口。新规范实施后,原有设计已不符合现行要求。

关键点在于:儿童游乐场属于人员密集且疏散能力弱的特殊场所。即使两个出口都在游乐场内部且靠外墙,但若与其他区域(如相邻店铺或公共走廊)共用疏散路径,就会在紧急情况下造成人流交叉冲突。建议改造方案:将游乐场出口直接通向独立疏散楼梯间,或在出口外设置不小于1.5m宽的专用疏散通道。

关于防排烟系统独立设置问题

防排烟未独立设置的问题确实存在。《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10.1.1条强制规定:儿童活动场所应设置独立的防烟排烟系统,不得与其他防火分区共用。虽然2018年验收依据的《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4.4.1条允许"同一防火分区内功能相似区域可共用系统",但新规范已提高要求。

具体到你的情况:730㎡的游乐场位于一个防火分区内,若未设置独立的排烟风机、风管和补风系统,仅依靠原建筑公共区域的防排烟设施,就会在火灾时影响排烟效率。需要补充的信息:游乐场是否设置了专用排烟口?排烟量是否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4.6.3条重新核算(儿童场所排烟量需增加20%)?建议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系统检测。

关于应急照明系统问题

应急照明未采用智能照明的要求是合理的。根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2018第3.1.4条(该条文在GB 55037-2022第10.2.3条中被强化为强制性要求):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儿童活动场所必须采用集中控制型智能疏散系统。2018年验收时若仅安装普通应急照明,在现行规范下已不满足要求。

智能照明的核心功能是:火灾时自动点亮疏散路径、动态调整指示方向、与消防报警系统联动。你提到"仅刷刷墙刷吊顶",但应急照明改造需重点检查:  
■ 配电箱是否增设消防电源自动切换装置  
■ 疏散指示标志是否具备语音提示和频闪功能  
■ 系统是否通过3C认证且与消防控制室联网  

为什么之前验收通过现在不合格?

这涉及到规范时效性问题。2018年装修验收执行的是当时有效的GB 50016-2014(2018年版)等旧规范,而2022年4月1日实施的GB 55037-2022等全文强制性规范已替代相关条款。根据住建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的公告》,新规范实施后,原规范中不一致的条文自动废止。因此消防部门按最新规范检查完全合法。

特别提醒:具体整改方案需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为准,本文依据的信息基于训练数据覆盖时间范围内的公开规范,最新执行标准请查阅应急管理部官网最新文件。

操作建议


■ 立即联系原消防设计单位,对照GB 55037-2022第7.1.4、10.1.1、10.2.3条进行合规性复核  
■ 重点改造:安全出口增设专用疏散通道、防排烟系统加装独立风管、应急照明更换为智能型集中电源系统  
■ 保留2018年验收文件,在申请复查时说明历史合规情况,但需按新规整改  
■ 儿童场所整改周期通常需15-30天,建议与消防部门沟通分阶段验收  


这类问题在商业综合体改造中很常见,我们项目上去年处理过类似案例。核心是理解规范升级的合理性——儿童场所安全标准提高是出于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整改时注意别破坏原有消防设施,最好让原施工单位配合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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