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啫喱水、发胶、摩丝火灾危险性为丙类的条款在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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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5-21 23:46: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啫喱水、发胶、摩丝火灾危险性为丙类的条款在哪了?

啫喱水、发胶、摩丝火灾危险性为丙类的条款在哪了?

相关问题讨论:
1. 厂房和仓库混建时有什么特殊限制?
2. 建筑分类的判定依据是按整体还是按防火分区?
3. 甲乙类厂房的泄压面积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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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6-11 10:30:38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啫喱水、发胶、摩丝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这个问题需要先纠正一个常见误解:啫喱水、发胶、摩丝通常不属于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而是甲类或乙类。丙类火灾危险性是指闪点≥60℃的液体或可燃固体(如润滑油、动物油),而这类美发产品多含易燃推进剂(如丙烷、丁烷)或高浓度酒精,闪点普遍低于28℃。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3.1.1条及条文说明:
■ 发胶/摩丝罐装产品属于第2.1类易燃气体(闪点<28℃),火灾危险性应划为甲类
■ 液态啫喱水若含酒精>60%(闪点<28℃),属甲类;若含酒精30%~60%(28℃≤闪点<60℃),则属乙类
■ 具体判定需依据《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2012的闪点实测数据

特别提醒:GB 50016-2014(2018年版)部分条文已被《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替代。该新规范第3.1.2条明确规定"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实际储存物品的危险特性确定",且全文强制性条款要求必须通过专业检测机构出具闪点报告。建议查阅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SDS)第9部分"理化特性"中的闪点数据,这才是判定依据。以下信息基于训练数据覆盖时间范围内的公开信息,具体执行请以最新发布的规范原文及当地消防部门意见为准

关于厂房和仓库混建的限制

厂房和仓库原则上不得混建,这是硬性要求。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3.3.4条:
■ 甲、乙类厂房内不应设置仓库(包括中间仓库)
■ 丙、丁类厂房设置中间仓库时,应采用防火墙+1.5h楼板分隔,且储量不超过1昼夜用量
■ 特殊情况需报消防部门审批,例如电子厂房的丙类洁净室配套物料暂存区,但必须满足:
● 仓库面积≤厂房防火分区面积5%
● 采用甲级防火门+自动灭火系统
● 与生产区域保持6m以上防火间距

需注意:GB 55037-2022第4.2.3条进一步强化了此要求,明确规定"厂房内严禁设置甲、乙类物品仓库"。实际项目中建议优先采用独立仓库布局,混建方案需经消防性能化设计论证。

关于建筑分类的判定依据

建筑分类(如高层/多层)按整体建筑判定,而防火设计按防火分区执行,这是两个不同维度的概念:

判定对象判定依据规范条文
建筑高度分类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屋面面层的总高度(含局部突出部分≤1/4屋面面积的楼梯间等)GB 50016-2014第A.0.1条
防火分区设计每个独立防火分区的面积、疏散距离、耐火等级等参数GB 50016-2014第5.3节
火灾危险性分类按同一防火分区内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物品确定GB 50016-2014第3.1.4条


举个实例:某3层丙类厂房(整体分类为丙类),若局部1层设丁类仓库,该仓库所在防火分区仍按丙类设计,但需用防火墙分隔且仓库面积≤4800㎡(一二级耐火等级)。务必注意GB 55037-2022第3.1.3条新增要求"当不同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区域相邻布置时,应按较高危险性确定"。

关于甲乙类厂房泄压面积计算

泄压面积计算有严格公式,核心依据是《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3.6.4条:
■ 计算公式:A=10CV^(2/3)
  ● A:泄压面积(㎡)
  ● V:厂房的容积(m³)
  ● C:泄压比(甲类厂房取0.05~0.22,乙类取0.01~0.03,具体按附录B查表)
■ 关键参数:
● 甲类液体厂房(如乙醇车间)C值取0.110
● 甲类气体厂房(如氢气车间)C值取0.220
● 泄压面应避开人员密集区域,优先布置在屋顶

实操中常见错误:
■ 误将厂房体积V算成建筑面积(应包含所有封闭空间体积)
■ 忽略泄压面长径比限制(规范要求≤3,否则需分段计算)
■ 未考虑泄压窗实际有效面积(钢化玻璃泄压窗有效系数仅0.6)

建议:对于新建项目,务必使用PKPM-FX或理正消防软件复核计算。最终设计方案必须经当地消防部门审批,此处计算仅作技术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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