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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结构建筑的木骨架组合墙体使用情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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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5-21 23:49: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木结构建筑的木骨架组合墙体使用情形咨询

尊敬的各位专家同志:建规第11.0.2本条款的规定,是除木结构建筑外,其他类型的建筑采用木骨架组合墙体时的情况。(建筑高度不大于18m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办公建筑和丁、戊类厂房(库房)的房间隔墙和非承重外墙可采用木骨架组合墙体,其他建筑的非承重外墙不得采用木骨架组合墙体;)如果建筑本身为木结构建筑,墙体在满足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的情况下,是可以采用木骨架组合墙体作为承重外墙、房间隔墙等的。请问这样理解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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