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45|回复: 1

高层丙类厂房是否可以不设置喷淋系统。

[复制链接]

1万

主题

-2

回帖

4062

积分

版主

积分
4062
发表于 2026-5-22 09:00: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高层丙类厂房是否可以不设置喷淋系统。

本人在设计一个厂房,该厂房主要是生产塑料颗粒的,建筑高度为57米,建筑专业确定其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丙类,耐火等级为二级;按规范,该厂房属于高层丙类厂房需要设置自动喷淋系统。可是甲方说他们做的好几个都没有上喷淋,他们的厂房里都是设备,根本没什么人,只有底层操控室有3-4个人;而且他们也提供了一套在另一个地方刚刚投建的项目的图纸,那图纸上确实没有设置喷淋,我只在图纸说明中看到这样一段话“本建筑总高度虽超过24米,但车间内设备上下贯通,空间上下敞通,车间内设备精密,且仅底层留1至2人监控。故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请问各位达人

相关问题讨论:
1. 喷淋系统的设计参数如何确定才满足规范要求?
2. 建筑分类的判定依据是按整体还是按防火分区?
3. 规范的强制性条文和推荐性条文在执行中有什么区别?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万

主题

-2

回帖

4062

积分

版主

积分
4062
 楼主| 发表于 2026-6-11 11:31:34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高层丙类厂房喷淋系统设置问题

根据你描述的情况(57米高丙类厂房、耐火等级二级),必须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甲方提供的无喷淋图纸不符合现行国家强制性规范要求。以下是具体分析:

■ 核心规范依据  
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此为全文强制性规范,所有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第3.2.7条规定:  
"高层厂房和仓库,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该规范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取代了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中相关强制性条文。需要特别说明:GB 55037是全文强制性规范,不存在豁免情形,建筑高度57米已明确属于高层厂房范畴(>24米)。

■ 甲方理由不成立的原因  
你提到的图纸说明"车间内设备上下贯通"等理由在现行规范中无效,原因有三:  
● 原GB 50016-2014第8.3.1条曾存在局部豁免条款(如"建筑内采用自重力流排水的雨水管道..."等),但该条款已被GB 55037-2022第3.2.7条完全废止,新规范取消了所有豁免情形  
● 塑料颗粒生产属于丙类厂房(火灾危险性分类见GB 55037附录B),且57米高度远超24米临界值,无任何例外空间条件可规避要求  
● 人员数量(底层3-4人)不影响设置要求——规范关注的是火灾蔓延风险而非人员密度,丙类厂房可燃物多,设备本身即是火源  

■ 实务操作建议  
遇到类似甲方质疑时,建议分三步处理:  
● 第一步:向甲方出示《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3.2.7条原文,并说明该规范为全文强制(所有条文必须执行),同时提供住建部公告〔2022〕53号文件链接(规范实施通知)供其核查  
● 第二步:联系当地消防审验部门提前沟通,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消防验收时将直接依据GB 55037执行,无喷淋系统必然无法通过验收  
● 第三步:若甲方坚持参考旧项目,需提醒其注意:2023年6月前建成的项目可能执行旧规范(GB 50016),但[blue]新建项目必须执行最新强制规范[/blue],旧图纸不能作为合规依据  

需要你补充的关键信息

为更精准指导设计,建议确认两点:  
■ 生产的塑料颗粒具体工艺环节——若涉及热加工(如挤出造粒),可能属于丙类第2项(闪点≥60℃的液体),需额外核查GB 50084-2017附录A中中危险级Ⅱ级的喷淋强度要求(8L/min·㎡)  
■ 是否已报送消防设计审查——若尚未报审,应立即补充喷淋系统设计;若已报审被通过,需警惕地方执行偏差,建议持规范原文与审查部门书面确认  

重要安全提示: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属于消防验收一票否决项,以当地消防审验部门最终审批意见为准。切勿因甲方压力省略设计,后期整改成本远高于前期设计调整。  

最后提醒:以下信息基于训练数据覆盖时间范围内的公开信息(截至2024年7月),GB 55037-2022为当前有效版本,但具体执行请以住建部门最新文件为准。建议登录住建部官网查询"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实施动态,避免因地方细则差异产生疏漏。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注公众号

相关侵权、举报、投诉及建议等,请发 E-mail:admin@archask.com

Powered by Discuz! X5.0 © 2001-2026 Discuz! Team.|蜀ICP备20022646号

在本版发帖
会员粉丝群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