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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与仓库合建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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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5-22 09:06: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厂房与仓库合建在一起

丁戊类难燃不燃中间仓库,为什么还要用防火隔墙分隔?

相关问题讨论:
1. 建筑分类的判定依据是按整体还是按防火分区?
2. 不同耐火等级对构件的燃烧性能有什么要求?
3. 厂房和仓库混建时有什么特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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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6-11 15:50:54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丁戊类中间仓库的防火隔墙要求

这个问题很有代表性,很多同行都有类似疑惑。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3.3.6条规定:"丁、戊类中间仓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虽然丁戊类物品本身难燃或不燃,但设置防火隔墙主要基于三点考虑:
■ 防止火灾蔓延路径——即使仓库内物品难燃,但可能存在包装材料、临时堆放的可燃物或人为引入的火源
■ 控制烟气扩散——火灾时烟气是主要致死因素,防火隔墙能有效阻断烟气通道
■ 满足疏散时间要求——为厂房内人员争取至少15分钟的疏散时间

特别要注意,《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全文强制性规范)第4.2.2条已将此要求升级为强制性条文,明确规定:"厂房内设置的中间仓库与厂房其他部分之间应采用防火墙或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分隔"。这意味着无论仓库内物品火灾危险性如何,分隔措施都是强制要求。

建筑分类的判定依据

建筑分类判定依据是[underline]按整体建筑性质[/underline],而非防火分区。具体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3.1.1条:

■ 厂房按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分类(甲、乙、丙、丁、戊类)
■ 仓库按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同样分五类)
■ 当同一座厂房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按[underline]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underline]确定整体类别(规范第3.1.2条)

举个实例:某厂房80%区域为戊类生产,20%区域为丙类中间仓库,该厂房整体应划为丙类厂房。防火分区是在建筑分类确定后,为控制火灾蔓延而采取的技术措施,不能改变建筑的整体分类属性。

不同耐火等级对构件的要求

耐火等级直接影响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关键数据如下(依据GB 50016-2014表3.2.1,以下信息基于训练数据覆盖时间范围内的公开信息,具体条文请以最新发布的规范原文为准):

构件名称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承重墙不燃3.00h不燃2.50h不燃2.00h难燃0.50h
楼梯间墙不燃2.00h不燃2.00h不燃1.50h难燃0.50h
不燃2.00h不燃1.50h不燃1.00h难燃0.50h
楼板不燃1.50h不燃1.00h不燃0.75h难燃0.50h


特别注意:丁戊类厂房最低允许三级耐火等级,但若采用钢结构,需按《钢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6-2021第3.1.3条做防火保护,确保达到相应耐火极限。

厂房与仓库混建的特殊限制

混建时有五项硬性限制必须遵守(综合GB 50016-2014第3.3节和GB 55037-2022第4.2节):

■ 防火分隔要求——中间仓库必须采用防火墙(甲乙丙类)或2.0h防火隔墙(丁戊类)分隔,此为全文强制性规范要求
■ 安全出口独立——仓库的疏散楼梯应与厂房完全分开,不得共用疏散通道
■ 储量控制——甲乙类中间仓库储量不得超过1昼夜用量,丙类不超过50m³
■ 位置限制——甲乙类仓库严禁设置在地下,丙类仓库地下储量不得超过首层储量的1/3
■ 设备隔离——厂房内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在单独房间,容积≤5m³,房间耐火极限≥3.0h

实际项目中遇到过典型案例:某物流园将戊类包装材料仓库与生产车间合建,因未设2.0h防火隔墙,消防验收时被要求返工。所有涉及建筑防火的设计必须以当地消防部门审批意见为准,建议在方案阶段就与消防部门沟通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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