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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边消防车道与救援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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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5-22 09:09: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长边消防车道与救援场地

请问,对无条件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的单层丁类厂房,厂房规模较大,仅在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长边消防车道是否需要设置消防救援场地?。另外现在地铁项目盖上多为开发,导致盖下消防车道与厂房之间会有一排结构柱,柱子间距较大,根据规范,消防车道与单体之间不应有影响救援的障碍物,这排柱子是否会成为影响消防救援的障碍?

相关问题讨论:
1. 消防电梯的前室面积和短边尺寸有什么要求?
2. 甲乙类厂房的泄压面积如何计算?
3. 新规范实施后旧项目如何处理合规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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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6-11 15:51:48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长边消防车道是否需要设置消防救援场地

针对单层丁类厂房,仅在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时,不需要专门设置消防救援场地。依据如下: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7.2.1条,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主要针对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高层厂房或仓库。单层丁类厂房通常高度不超过24m(丁类厂房火灾危险性较低,规范对高度限制较宽松),且该规范第3.1.1条明确丁类厂房火灾危险性较小。新实施的全文强制性规范《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3.4.3条也规定:仅当工业建筑高度大于24m时,才需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实际操作中需注意:
■ 厂房高度是核心判断依据——若实测高度≤24m(含局部突出部分),则无需救援场地
■ 消防车道本身必须满足规范要求:宽度≥4m、坡度≤8%、承载力≥30t(参考GB 50016-2014第7.1.8条)
■ 丁类厂房虽火灾风险低,但占地面积大于1500m²时仍需保证长边消防车道连续贯通(GB 50016-2014第7.1.2条)

具体实施请以当地消防部门审批意见为准,本文依据信息基于训练数据覆盖时间范围内的公开资料,最新要求请查阅住建部及应急管理部最新公告。

关于结构柱是否影响消防救援

地铁盖下结构柱可能构成障碍物,需分情况判断: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7.1.8条强制性要求,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障碍物。结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3.4.4条,关键看两点:
■ 柱子是否阻挡消防车靠近建筑外墙——云梯车操作需距离外墙5~10m(不同车型要求不同),若柱子边缘距厂房外墙<5m,则大概率影响救援
■ 柱子间距是否满足消防车转弯半径——一般消防车转弯半径需12m,若柱网间距<15m,可能阻碍车辆调头

常见处理方案:
● 间距优化:建议柱距≥18m(参考消防车最小作业空间15m×8m)
● 高度控制:柱顶标高应低于消防车云梯最大工作高度(通常≤15m)
● 替代方案:若无法调整柱位,需在柱间增设救援窗口或强化内部消防设施

特别提醒:地铁盖下结构设计需提前与消防部门沟通,2023年多地已出现因柱网问题导致消防验收不通过的案例。

关于消防电梯前室要求

消防电梯前室参数有明确规范限定: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7.3.5条(该条文已被《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3.3.3条完整继承),要求:
项目要求值说明
前室使用面积≥6.0m²合用前室时≥10.0m²(住宅)/12.0m²(公共建筑)
前室短边尺寸≥2.4m确保担架可回转,实测时包含装修层厚度


实际应用注意:
■ 厂房/仓库项目:丙类及以上厂房需设消防电梯时(GB 50016-2014第7.3.1条),同样适用此标准
■ 尺寸测量:短边指最小水平净尺寸,含门垛但不含凸出消防箱等固定设施
■ 新旧规范衔接:GB 55037-2022实施后,所有新建项目均执行此标准

关于甲乙类厂房泄压面积计算

泄压面积计算采用容积法公式,核心参数如下:

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3.6.4条(该条文在GB 55037-2022中未作实质修改),计算公式为:
A = 10CV^(2/3)

其中关键参数:
■ C值(泄压比)——甲类厂房C≥0.05,乙类C≥0.03(具体按厂房内爆炸性物质确定,详GB 50016表3.6.4)
■ V值(厂房容积)——按外墙、屋面、地面围合的净空间体积计算,含设备占用体积
■ A值(泄压面积)——需均匀分布在厂房四周,单侧墙面泄压比不宜小于0.03

实施要点:
● 计算示例:1000m³乙类厂房(C=0.03),A=10×0.03×1000^(2/3)≈19.3m²
● 构造要求:泄压面应采用轻质屋盖、轻质墙体或易于泄压的门窗(GB 50016第3.6.3条)
● 特殊情况:当厂房高度>10m时,需分段计算泄压面积

泄压设计必须由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本文计算逻辑仅供参考。

关于新规范实施后旧项目处理

新旧规范衔接遵循"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具体执行路径:

根据住建部《关于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及近年政策实践:
■ 已取得规划许可证项目——按原规范验收(即使新规范已实施)
■ 未报建项目——必须执行新规范(GB 55037-2022自2023年6月1日实施)
■ 在建项目——已完成部分按原设计执行,未施工部分需按新规范调整

操作建议:
● 立即核查项目状态:查看规划许可证发证日期(2023年6月1日前后为分界点)
● 局部调整技巧:对于消防车道等场地类问题,可通过补充说明文件论证符合旧规范
● 风险规避:2024年多地已出现因未及时更新设计导致验收延误案例,建议留存当时有效的规范文本作为依据

重要提示:以下信息基于训练数据覆盖时间范围内的公开信息,最新政策请以住建部、应急管理部官网为准。具体项目处理务必提前与当地消防验收部门书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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