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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3.2条的条文说明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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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5-22 09:19: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3.2条的条文说明的理解。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3.2  “建筑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但其条文说明中“对于本规范允许采用敞开楼梯间的建筑,如5层或5层以下的教学建筑、普通办公建筑等,该敞开楼梯间可以不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考虑。”是否与之矛盾,敞开楼梯间不按上下连通的开口考虑如何理解?是否对于符合条文说明中表述的建筑,虽然按每层一个防火分区设计,但其楼梯及其楼梯间也可不设置防火门进行分隔?按一般建筑理解,楼梯为敞开楼梯间,则整栋建筑按一个防火分区考虑。请各位大神给予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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