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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范原文并未对辅助用房之间提出此要求。《建规》6.2.3条正文明确的是“附设在建筑内的下列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这里的“其他部位”指的是剧场(观众厅、舞台等)的主要功能空间,而非后台区内部的各辅助用房之间。剧场后台的仓库、道具间、服装间等辅助用房,它们火灾危险性与后台办公、休息室等类似,都属于为剧场服务的附属功能,它们之间并不需要用2小时的防火隔墙来相互分隔。 ■ 18J811-1图集图示4为何没有这么画?18J811-1是《建规》配套国标图集,它的图示解释更贴近规范编制的初衷,即强调“附属用房”作为一个整体与“剧场主体”的分隔,它没在辅助用房之间画防火墙,是正确的。 ■ 《建规图示及应用》为何会这样标注?《建规图示及应用》作为一本应用类解读图书,其图示可能意在强调“每个(类)辅助用房如果需要做防火分隔时,应按此标准执行”,但图示上的标注线可能将所有墙体都笼统地指示了,造成了理解上的混淆。如果某个辅助用房因功能特殊(如储存了较多易燃物品的库房)确实需要独立划分防火单元,那按照规范的精神,采用2小时隔墙也是常见措施。但一刀切地要求所有辅助用房之间都这么做,就超出了规范强条本身的要求,是一种偏保守的解读或图示错误。
■ 办公室、休息室等民用功能用房严禁设置在甲、乙类厂房、仓库内,不应贴邻。 ■ 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时,甲、乙类中间仓库储量不宜超过一昼夜的需要量,且应靠外墙布置,并用防火墙和1.5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仓库内。 ■ 办公室、休息室等严禁设置在甲、乙类仓库内,也不应贴邻;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用2.5h隔墙和1.0h楼板分隔,并有独立安全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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