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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2026-7-24 03:5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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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补风量按哪个基数计算
先说结论:补风量应按一个防火分区排烟量的50%计算。
根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第8.2.10条,汽车库内无直接通向室外的汽车疏散出口的防火分区,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应同时设置补风系统,且补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条文里说的“排烟量”指的是该防火分区所有排烟系统的总排烟量,而不是其中某一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即便防火分区内划分了两个防烟分区各自独立设置排烟系统,补风系统补风量仍需按整个防火分区的总排烟量来核算。
有同行可能纠结按最大防烟分区排烟量取值行不行,从规范字面看是不满足的,审图大概率会被提。稳妥做法就是按防火分区级别统筹。最新实施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8.2.2条也有类似原则性规定,补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量的50%,可作为上位依据参考。建议确认一下当地审图习惯,但规范原文就是这个意思。
(引用规范版本为公开信息所收录,具体请以最新发布的标准文本为准。)
排烟系统与空调系统共用风道注意事项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4.4.3条明确:排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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