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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火通用规范里关于丁类厂房的消防给水的一些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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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5-22 11:59: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里关于丁类厂房的消防给水的一些疑问

各位老师想请教下:1. 新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6.1号就要实施了。里面8.1.7:“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的甲、乙、丙类厂房需要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不包含丁类厂房了。按照新规,丁类厂房是否可以不设置室内消火栓了?2. 新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废除了建规的8.2.1,但是没有废除8.2.2。如果丁类厂房,按照新规不需要设室内消火栓,那是否还需要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3. 另外,对于丁类厂房附设的办公楼,虽然建筑会按照规划指标限值将其定义成厂房,但我们水消防一般会按办公来做。如果是这么做的话,是否附设的办公楼达到新规的办公建筑要求后还是要设置室内消火栓和喷淋,但是厂房区域就不需要设置室内消火栓了?谢谢老师赐教!

相关问题讨论:
1. 新规范实施后旧项目如何处理合规性问题?
2. 消火栓口动压和静压分别应该满足什么要求?
3. 不同耐火等级对构件的燃烧性能有什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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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8-8 10:38:49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提的这几个问题问得很及时,6月1号新规实施,确实得赶紧理清楚。我一个个说。

第一个问题:丁类厂房按新规能不能不设室内消火栓?

结论是可以不设。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第8.1.7条规定:“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的甲、乙、丙类厂房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条文里没有丁类,所以丁类厂房不再属于这条的强制范围。这条是全文强制性规范,旧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的第8.2.1条已经被它废止了,以后就得按新规来。

不过有一点得提醒一下:虽然国家全文强条不要求了,但地方消防部门如果另有更严的规定,还是得按当地要求执行。建议送审的时候提前跟审图老师或者消防部门沟通一下。

第二个问题:丁类厂房不设室内消火栓了,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还要设吗?

这个要看情况,不是完全免了。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废除了建规的8.2.1,但没有废除8.2.2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第8.2.2条仍然有效,原文是:“下列建筑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但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2 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单层、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

也就是说,如果你们这个丁类厂房同时满足“耐火等级一、二级”和“可燃物较少”这两个条件,那就属于“宜”设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的范围。“宜”是推荐性条文,不像“应”那样强制,但从实际灭火角度看,这东西成本不高,扑救初期火灾很管用,个人建议还是别省这个钱。要是厂房里可燃物不少(比如堆了包装材料之类),那就不适用这一条,但从从严的角度,设上也没坏处。

第三个问题:丁类厂房附设的办公楼怎么处理?

帖子第三段话没写完,我猜你大概是想问:办公楼拆不拆开来单独考虑?这个思路是对的。

附设的办公楼属于民用建筑,不能套用厂房的规定。它得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里民用建筑的标准来判断要不要设室内消火栓。主要看两点:

■ 建筑体积:超过5000m³的办公建筑一般就要设了,这个在旧规第8.2.1条里有,具体条文编号是8.2.1的第3、4款,你可以对着查一下。
■ 建筑高度:超过15m的办公建筑或体积大于10000m³的其他多层民用建筑,也需要设。

如果办公楼体量到了该设的标准,那室内消火栓系统就得做。它和厂房可以合用消防水池和泵房,但管网和水压要分别满足各自最不利点的要求,办公楼那边也得单独设置消火栓。

另外说个注意事项:虽然是附设建筑,防火分隔必须到位,办公楼和厂房之间应该是防火墙分隔,消防给水系统虽然可以合用,但保护范围、充实水柱这些都要各自算清楚。

最后啰嗦一句,以上依据的是我目前所掌握的规范版本,具体条文编号和最新修订情况,建议你拿正式发布的规范原文再核对一下,尤其是地方上有没有补充规定,送审以前最好跟审图老师碰一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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