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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8-3 16:3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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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夹层能否只设一个安全出口
不能简单套用《建规》5.5.8条来给高层建筑内的夹层只设一个安全出口,这个理解有偏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5.5.8条说的是"公共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然后规定了符合特定条件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的情形。但问题在于,夹层在防火设计上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楼层"概念。
夹层的疏散要怎么处理,关键看它在建筑中的从属关系:
■ 如果夹层与下层属于同一个防火分区且无分隔,那么夹层的疏散应通过下层来解决,对下层而言多了一个疏散负荷,需要校核下层的疏散宽度是否还够
■ 如果夹层本身面积很小(比如200平米以内),且使用人数少,有些地方规定允许通过开敞楼梯或辅助楼梯解决,但这要看当地审图口径,不是全国统一
■ 新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已经实施,关于安全出口和疏散距离的强制性要求更加严格,建议以GB 55037-2022为准,不要只盯着旧版《建规》
消防安全设计最终以当地消防主管部门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意见为准。
关于多业态混合建筑疏散通道是否可以共用
可以共用,但有条件。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5.5.9条和第5.5.23条,不同业态的疏散楼梯在满足以下条件时可以共用:
■ 同一防火分区内的不同功能区域可以共用疏散设施,但要按总人数核算疏散宽度
■ 即使分属不同防火分区,层数不多的高层建筑中,共用楼梯间也是允许的,但楼梯间总疏散宽度要满足所有需要共用该楼梯的防火分区的最大需求,而不是简单叠加
■ 关键限制:商场、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楼梯,原则上不应与其他功能区域共用
实际上很多综合体项目的核心筒楼梯就是多家商户共用的,只要疏散宽度算得过去、消防分区划分合理,这是常规做法。但如果里面有KTV、电影院这类夜间营业且人员密集的场所,审查通常会要求梯度更严格,甚至要求独立疏散。
关于高层住宅消防电梯能否兼作客梯
可以兼用,但必须满足消防电梯的全部技术要求。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7.3.4条,符合消防电梯要求的客梯或货梯可以兼作消防电梯。实际工程中高层住宅的消防电梯绝大多数都是平时兼做客梯使用的,毕竟单独设一部消防电梯平时空着太浪费。
但兼用不是随便兼的,消防电梯有硬件指标:轿厢面积、载重量(至少800kg)、从首层到顶层的运行时间不超过60秒、前室面积、防烟设置、专用消防电话、消防员入口层按钮等,一个都不能少。兼用的客梯这些条件必须全部满足,否则消防验收过不去。
目前新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对消防电梯的要求在强制性条文中也有体现,具体施工和验收时以最新规范及当地消防部门验收要求为准。
关于高层建筑外墙装修防火等级要求
这个有明确的强制性要求。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6.7.5条和第6.7.6条,建筑外墙的装饰层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当建筑高度大于50m时,外墙的装饰层应采用不燃材料。建筑高度不大于50m时,如果采用B1级材料,应采取相应的防火保护措施。
具体到不同高度和建筑类型:
■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和住宅,外墙装饰材料必须是不燃材料(A级)
■ 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可以采用难燃材料(B1级),但要注意保温层和装饰层之间的防火构造
■ 人员密集场所的外墙装修,无论建筑高度多少,都应当采用A级材料
■ 需要注意区分"外墙装饰"和"外墙外保温系统",保温系统的要求更复杂,涉及到防火隔离带的设置
另外,《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2021和《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中也有涉及外墙装饰防火的强制性条文,这两本是全文强条,必须遵守。具体条文请以最新发布的规范原文为准,设计前最好跟审图机构提前沟通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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