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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2026-9-9 20: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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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你的描述,这个厂房的总平面布置和防火分区应该已经考虑过了,现在核心就是这些小房间排烟的问题。我结合规范和个人处理过的项目经验来说一下。
关于核心问题:这些无窗小房间是否需要排烟
先说结论: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的条文,这些小房间可以不设排烟设施,但个人建议考虑设置自然排烟或机械排烟。
规范依据是这样的,《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4.4.2条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5.2条都提到,厂房内需要设置排烟设施的情况包括:人员密集的场所、丙类厂房内建筑面积大于300平米的地上房间、以及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米的丁类厂房。你的情况是戊类厂房,小房间面积都小于50平米,规范条文没有直接要求。
不过有两个地方需要特别注意:
■ 这些房间有人员长期停留,虽然不是人员密集场所,但人员安全是第一位的。无窗房间一旦有火灾隐患,烟气很难排出,疏散风险高。
■ 规范里有个兜底条款,GB 51251-2017第4.1.1条规定,对于无法自然通风的封闭空间,如果其他规范有要求或者根据实际情况判断需要设排烟的,应该设。
既然你说了无可燃物,火灾风险确实低,但从实际经验看,很多消防审查和图审会要求对这种有人的无窗房间做排烟,理由是"安全冗余"。我建议你这么处理:
■ 如果经济条件允许,每个小房间设一个机械排烟口和补风口,排烟量按GB 51251-2017第4.6.3条表格算,面积小于50平米的房间排烟量不小于15000m³/h
■ 如果嫌成本高,也最好设置自然排烟窗或者开启扇,按照GB 50016第8.5.4条要求,自然排烟口有效面积不小于房间面积的2%
最终以当地消防部门的审查意见为准,他们要求什么就做什么,这个不能含糊。
关于你的讨论区问题
我顺便回应一下你在首帖末尾提到的几个问题:
1. 甲乙类厂房泄压面积计算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3.6.4条,计算公式是A=10C V^(2/3)。其中A是泄压面积,单位m²;V是厂房的容积,单位m³;C是泄压比,单位m²/m³。C的取值根据厂房内爆炸性物质的危险程度,在规范附录B的表B.0.1中可以查到,常见情况如下:
| 物质类别 | 泄压比C值范围 | | 氨以及粮食、纸等粉尘 | 0.030~0.050 | | 木屑、煤粉等 | 0.055~0.065 | | 丙酮、汽油、甲醇等 | 0.110~0.150 | | 乙烯 | 0.160~0.200 |
计算时注意单位统一,V的指数是2/3,不是平方。这个公式已经考虑了长径比的影响,但规范第3.6.4条后面还提到,当厂房长径比大于3时,宜将建筑划分为长径比不大于3的多个计算段,分别计算泄压面积。
2. 自然排烟窗口有效面积如何计算
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4.3.5条,自然排烟窗的有效面积要区分窗户类型:
■ 平开窗:有效面积是窗的开启面积,即窗框内净尺寸
■ 推拉窗:有效面积是滑动开启后的通风面积,一般为窗面积乘以系数0.5~0.7,具体看开启比例
■ 翻窗(上悬/下悬):有效面积要按开启角度折算,一般取窗面积的0.5~0.6倍
■ 屋顶天窗:直接按开口净面积算
简单说,就是看窗户实际能打开的通风口面积有多大。图纸上的洞口面积不等于有效面积,审图时注意不要搞错。
3. 厂房和仓库混建时有什么特殊限制
这个问题涉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1.2条和第3.3.2条。厂房和仓库混建,指的是厂房内附带仓库,或者仓库内设厂房。原则是这样的:
■ 厂房内可以设置附属仓库,但仓库的火灾危险性不能高于厂房,且仓库的建筑面积不能大于该防火分区面积的50%。超过50%时,整个建筑要按仓库的防火要求设计。
■ 仓库和厂房之间要用防火墙分隔,防火墙上开甲级防火门。
■ 如果仓库储存的物品属于甲、乙类,要按甲、乙类仓库的防火要求单独分区,和厂房脱开。
具体的分割面积、防火分隔要求,要按GB 50016第3.3.2条表3.3.2执行。你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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