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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7-26 01:2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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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中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统能否用在无火灾报警的场所
先说结论:可以用,但有一定条件限制。
根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2018第3.1.2条,系统类型的选择跟场所是否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直接相关:
■ 集中控制型系统——适用于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因为需要接收火警信号自动联动
■ 非集中控制型系统——适用于没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手动启动是其主要启动方式
所以你的情况正好符合非集中控制型的适用场景。规范并没有强制要求所有场所必须上集中控制型,关键看有没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作为联动触发条件。
不过有几点需要注意:
■ 非集中控制型虽然在正常工作状态下是手动启动,但在非火灾状态下,当主电源断电时,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中电源应能自动切换到应急状态,点亮应急灯具。这个要求是《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2018第3.7.1条规定的,属于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 火灾状态下,非集中控制型系统需要由专人手动操作,如果场所平时无人值守,响应时间可能存在问题,这个在设计选型时要考虑实际使用场景
■ 如果该场所属于《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中规定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情况,那就不能只上非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了,因为整栋楼已经需要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急照明系统类型也应相应调整
以下信息基于训练数据覆盖时间范围内的公开信息,规范条文请以最新发布的版本为准,尤其是GB 55037-2022《建筑防火通用规范》为全文强制性规范,应急照明相关内容已整合其中,建议查阅其第10章相关条文确认。
关于应急照明的照度和持续时间
照度标准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10.1.3条,以及《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2018第3.2.5条,不同场所要求不一样:
| 场所类型 | 地面最低水平照度 | | 疏散走道 | 不应低于1.0 lx | | 人员密集场所、病房楼、手术部 | 不应低于3.0 lx | | 楼梯间、前室、避难层(间) | 不应低于5.0 lx | | 消防控制室、配电室等火灾时仍需工作区域 | 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
持续时间方面,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10.1.4条,应急照明应急工作时间:
■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1.5h
■ 一类高层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米的公共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米的地下建筑——不应小于1.0h
■ 其他建筑——不应小于0.5h
注意这里说的持续时间跟以前规范中的90min、60min、30min是对应的,实际选型时蓄电池初装容量一般要留1.5~2倍的余量,因为蓄电池会衰减。
关于火灾报警系统回路容量
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第3.1.5条,任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总数和地址总数,均不应超过3200点,其中每一总线回路连接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过200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10%的余量。
简单说:
■ 一个回路不超过200个点(含探测器、手报、模块等)
■ 单台控制器总点数不超过3200点
■ 设计时至少留10%余量,方便后期改造增补
这个余量很多人画图的时候不留,后期装修加几个烟感回路就超了,建议从一开始就控制每个回路在180点以内。
关于消防配电线路敷设的防火要求
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10.2.2条以及《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2019第13.9.2条,消防配电线路的敷设要满足以下要求:
■ 明敷(含吊顶内敷设)时,应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金属导管或槽盒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如涂防火涂料、包覆防火材料等)
■ 暗敷时,应敷设在不燃性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30mm
■ 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明敷,不需要额外防火保护
■ 消防配电线路与其他配电线路在同一竖井或沟道内敷设时,应分别布置在两侧,或者消防线路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
实际施工中比较常见的问题是:消防线路在吊顶内用普通PVC管敷设,或者桥架不涂防火涂料就验收,这些都是不合规的,消防验收时一查一个准。
消防系统设计选型涉及建筑防火安全,具体方案请以当地消防部门审批意见和正式设计图纸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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