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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消防安全责任人的疑问?
消防法第16条中提到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公安部61号令说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如果按公安部61号令的说法很好理解,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就是消防安全责任人。也不要任命。任命别人也无效。但消防法中的主要负责人就很有说法了,主要是法人单位的。按新安法的解释主要负责人不一定是法定代表人,是实际受益和有主要决策权的人。那么问题来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基本不管事只收钱推出一个人来管理企业,这个人是消防安全责任呢还是说还得找法定代表人?或者说单位的幕后老板推一个人来当法定代表人,实际受益和有决策的还是老板,那么消防安全责任又是谁呢?现在政府给单位的消防档案模板中有消防安全责任任命书,有的企业为了应付直接将某一部门经理任命为消防安全责任人,这个有效吗?如果说是按新安法的解释来说那就行得通了,欢迎大家讨论。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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