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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通规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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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5-22 15:09: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通规适用问题

原建筑防火3.2.3 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²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²的单层丁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通规:5.2.3 除本规范第5.2.1条和第5.2.2条规定的建筑外,下列工业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1 甲、乙类厂房;     2 单、多层丙类厂房;     3 多层丁类厂房;     4 单、多层丙类仓库;     5 多层丁类仓库。上述条文3.2.3已废止?那么关于丙类液体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的相关规定还能适用吗?是直接按照通规:5.2.3来?

相关问题讨论:
1. 新规范实施后旧项目如何处理合规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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